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5/05 颁布日期: 2009/05/05
颁布机构: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5/05
颁布日期: 2009/05/05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煤行管字〔2009〕53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67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办字〔2009〕26号)和《江西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9〕52号)的要求,省煤炭行业办制定了《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67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办字〔2009〕26号)和《江西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赣煤行管字〔2009〕52号)的要求,为深入开展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为依据,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巩固成果,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进一步促进全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1、进一步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目标;   2、进一步落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查处治理煤矿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4、努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   5、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促进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内容   (一)综合内容   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4、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6、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   8、煤矿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9、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的。   (二)专项内容   针对以下重点治理内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   加强对煤矿年度采掘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煤矿应严格按审查的年度采掘方案部署矿井采掘活动,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各类保安煤柱。要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每个矿井同时安排作业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和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违规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所有采掘工作面都须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批后严格执行。逐步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2、治理瓦斯和煤尘事故隐患   认真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要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和通风设施可靠,强化局部通风管理,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按规定要求做好矿井测风工作,确保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三专两闭锁”的规定。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严防电气设备失爆。   应抽采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性防突措施。严禁乡镇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标校应符合规定,采掘面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值不得高于0.9%,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操作人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各产煤地区的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江西省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远程联网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实时接收下一级监控系统数据和保证实时向一级监控系统传输数据等功能。   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实施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和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降尘措施;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和爆破作业,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冲洗煤壁,严禁违规明火放炮;定期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水棚或岩粉棚的设置及维护符合要求。   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   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严禁小煤矿开采受强含水层严重威胁的煤层,严禁小煤矿在承压水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和完善全矿井及各生产水平的防排水系统。治理矿井范围内及周边的地表水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煤矿水害事故。按照《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及安全出口专项大检查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9〕40号)组织开展煤矿防治水及安全出口专项检查。   4、治理火灾事故隐患   完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编制相应的灭火设计,对采空区和冒落孔洞等孔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防止自然发火。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未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以及未完善综合防灭火措施的,一律停产整顿。   5、深化煤矿整顿关闭   继续加大对小煤矿整顿关闭的力度,凡各产煤地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和县级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以及国办发〔2006〕82号文规定16种情形要予以关闭的小煤矿,要按规定尽早关闭到位,并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名单。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严防边整合边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矿井整合进度。   6、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和重要岗位人员配置   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登记制度、出井人员清点制度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控制矿井单班最大下井人数和各作业点同时作业的人数,矿井单班最大下井人数和各作业点同时作业人数不得违反《江西省小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制》的规定。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实时掌握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年生产能力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要争取在2010年前安装好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   严格按规定配齐重要岗位人员。各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任职资历;必须设立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的专职技术员岗位,按期配齐专职技术员;必须按标准配齐专职安管员和瓦检员、绞车司机等特殊工种人员。   要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煤矿企业必须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劳务转包。要加强培训,煤矿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安管员、特殊工种等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方可任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四、进度安排   (一)细化方案、宣传发动阶段(4月底以前)   1、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制订本地区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将本地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具体方案于5月10日以前报省煤炭行业办。   2、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跟踪督办,及时整改到位。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阶段(5至9月)   1、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雨季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溃坝、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5月份,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按照省煤炭行业办《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及安全出口专项大检查的通知》(赣煤行管字〔2009〕40号)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好煤矿防治水及安全出口专项检查。   2、对企业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组织开展集中治理,查处违规违章生产行为。   3、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开展瓦斯、水害防治和煤矿整顿关闭等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9月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迎接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4、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行动进展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阶段(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深入治理“三违”现象,严肃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组织生产,切实消除事故隐患。10月份起,省煤炭行业办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开展督查。   2、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开展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并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请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将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于11月25日前报省煤炭行业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煤炭行业办已成立“三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开展市县属和乡镇煤矿“三项行动”。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机构,制订方案,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确保治理责任的层层落实。   (二)强化监督,推动治本。各产煤设区市、县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定期考核、通报制度;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跟踪落实;要通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对每个企业安全状况摸清底数,分类指导,分类监管,着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要及时掌握治理行动进展情况,逐月统计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控制指标完成和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要认真抓好《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的贯彻落实,逐项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逐步解决影响本地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煤矿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统筹协调,狠抓重点。各产煤设区市、县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把这次治理行动与执法行动、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好“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有序展开。既要突出煤矿瓦斯、水害和顶板事故的治理,突出“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岗位的安全生产治理,又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努力减少事故总量,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广泛宣传,群防群治。各产煤设区市、县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生产经营单位墙报、黑板报、广播站、报纸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治理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形成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要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并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治理行动,紧紧依靠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参加隐患治理,杜绝“三违”现象;要发挥行业学会和科研院所在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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