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1/28 |
颁布日期: |
2011/01/28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1/28 |
颁布日期: |
2011/01/28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1〕23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省政府《实施意见》(省府发〔2010〕32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精神,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规定,根据江西保监局、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10〕387号),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全省开展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省安监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同时停止实行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而设立的一种带有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1. 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通过推行安责险,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 ,通过强化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最终减少事故发生。
2.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作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险机构运用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 促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的提升。通过引入保险机制,提供一条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能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对事故的救助负担,促进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降低企业负担,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应遵循“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最低赔付标准、统一确认定险、企业统一投保”的原则。
1. 统一组织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工作由江西保监局和省安监局统一指导,省安全生产协会代表企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主承保,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统筹保险业务中介服务工作。
前期参保雇主责任险等商业险种的各非煤矿山企业,在保险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的人保财险公司办理(省属有关经济组织下属非煤矿山企业仍在人保南昌市分公司办理)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手续。
2. 统一基准费率。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基准费率标准。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基准费率标准,由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在总结全省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向有关财产保险公司询价、精算,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保监局同意后确定。
为了激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理赔记录挂钩,对被国家、省、市安监部门考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无保险理赔记录等企业的保险费率给予下浮;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予上浮。
3. 统一最低赔付标准。最低赔付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按“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确定,由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提出每年赔付标准和费率并报省安监局、江西保监局核准确后实施。
4. 统一确认定险。在保险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经设区市安监局确认,保险公司按最低投保金额予以赔偿。赔偿金统一赔付给投保人,用于直接赔偿和事故的善后处理。
5. 企业统一投保。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象环生体责任,从生存和发展的高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积极参加安责险。保费按从业人员数量由企业统一支付,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
6. 充分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功能。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风险管理的承诺,协助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风险防范工作。
三、实行非煤矿山企业安责保险的配套政策
1. 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配套实施。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参加安责险的,视为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再向非煤矿山企业收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也不得因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而对企业进行违规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之一。
2. 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投入。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责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等规定,保险机构要强化事前预防机制,从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投入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加强对企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安全法制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奖励、安全生产技术开发、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应急救援等。
3. 有关险种的调整与转换。安责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安责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调整为安责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责险。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组织非煤矿山企业积极投保,督促签约保险机构履行义务。
1. 要充分认识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有效途径,是分散企业风险、保险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减轻政府负担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理直气壮地全面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责险工作。
2. 要加强对安责险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使广大非煤矿山企业掌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关系,了解掌握安责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对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安责险。
3. 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按实投保,保险机构要逐个企业核实投保人数,保障每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 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防损减灾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尽量减少事故损失,督促保险机构及时理赔,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 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联系、沟通与协调,并督促各保险机构及时准确做好安全事故损失评估工作,坚持诚信原则,切实及时理赔,使投保单位和从业人员切实受益,以取信于企业、取信于民,使安责险在预防安全事故中发挥良好作用。
(二)保险机构要强化事前预防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通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加强防灾防损检查,指导督促投保单位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对投保单位进行安全风险定期评估,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不同研究提出浮动费率建议;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日常防范和理赔服务方案,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做到诚信服务,规范服务。
(三)有关保险中介机构要积极参与安责险的宣传与推广,开展对投保单位的风险评价、技术咨询、安全培训教育等服务;要全过程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部门,组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督查保险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为安监部门提供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处理方面的真实信息;要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协调处理好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的关系,维护投保企业与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安责险工作,积极参加责任保险。要将参保费用列入企业支出预算,加强风险控制,接受安监部门和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要求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要按照安责险制度,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把责任险限额内依法取得的赔偿金如数支付给受伤害的从业人员或其家属。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