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4/07 |
颁布日期: |
2010/04/07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4/07 |
颁布日期: |
2010/04/07 |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煤行管字〔2010〕41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0〕13号)要求,为全面消除矿井水害威胁,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水灾事故,进一步强化矿井抗灾救灾能力,特制定《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七日
江西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消除矿井水害威胁,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水灾事故,进一步强化矿井抗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0〕13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治理对象
全省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包括正常生产和改造提升矿井。
二、排查治理时间
从即日起至6月30日。
三、排查治理的内容
1、改造提升矿井情况;
2、矿井各生产系统合理性情况;
3、矿井防治水机构设立情况;
4、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矿井对老窑、断层、陷落柱、矿井边界、水体(含可疑水体)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上图以及防水煤(岩)柱留设等情况;
6、矿井探放水设备配备情况;
7、矿井地面防洪设施完好情况;
8、矿井防治水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9、井下排水系统完善情况;
10、企业对下井人员进行防治水的安全教育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本地区、本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水害隐患得到全面排查治理。
2、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对照检查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将自查自改情况及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表(附表一)于5月底前按隶属关系上报至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对所辖煤矿进行全面检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除对所辖市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外,要加强对各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及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附表二)于6月30日前上报至省煤炭行业办。
4、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一线、生产现场和重点部位实地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各地在检查时,发现矿井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必须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暂扣证照,并派驻矿监督员盯守,严禁违法组织生产。煤矿企业接到通知后必须按省政府141号令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和安全措施,完成整改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5、省煤炭行业办将组织对各地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