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珠海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7/26 颁布日期: 2007/07/26
颁布机构: 珠海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7/26
颁布日期: 2007/07/26
珠海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办法(试行) (珠建建〔2007〕109号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技能,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珠海市区域内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建筑工人“平安卡”(简称“平安卡”),是指建筑工人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全省通用的智能IC卡。   “平安卡”记录建筑工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职业技能考核信息以及其他管理所需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 市建设局对全市“平安卡”实施综合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对本辖区“平安卡”实施监督管理。   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挂设珠海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平安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 “平安卡” 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立“平安卡”管理制度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相结合的机制,由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成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按照“五个统一”(即统一柜台受理、统一投保费率、统一赔付标准、统一合同条款、统一办理理赔)的方式,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站窗口统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领卡及使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聘用持有“平安卡”的建筑工人,未持有“平安卡”的,施工单位必须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教育培训计划,先报送“平安卡”管理中心,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对其实施免费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平安卡”管理中心应将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存档,并报送广东省“平安卡”信息中心,制作“平安卡”。施工单位必须在考核合格后十五天内领取平安卡并发放给建筑工人。   第九条 “平安卡”只限建筑工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转借、涂改,发生丢失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可向“平安卡”管理中心申请补领,工本费由持卡人支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对持卡人,进行免费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配备“平安卡”使用所需的设备及管理人员。   开工后应及时将“平安卡”使用信息上传广东省“平安卡”信息中心(网址:WWW.PINGANKA.COM)。   第十一条 “平安卡”管理中心应通过广东省“平安卡”信息中心,掌握全市“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施工单位也可通过该信息中心查询、掌握有关管理信息。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的条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卡”管理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平安卡”管理的实施负责。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 “平安卡”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卡”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在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将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和技能培训等纳入“平安卡”管理,拓展“平安卡”的管理内涵。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人员在位情况、建筑工人“平安卡”申领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平安卡”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应随身携带“平安卡”,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人可凭“平安卡”查阅本人工作记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和“平安卡”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条款的,视为安全生产条件未符合开工要求。   第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督促检查项目实行“平安卡”管理的监理单位,在诚信记录、动态管理等予以扣分处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未配备“平安卡”使用所需的设备及管理人员的,视为安全生产条件未符合开工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本办法组织建筑工人教育培训及时申领“平安卡”的、未按本办法使用管理“平安卡”并及时上传“平安卡”使用信息的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诚信记录、动态管理等予以扣分处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受到意外伤害,凭“平安卡”办理保险理赔,没有“平安卡”的,由施工企业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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