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
颁布机构: |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6/15 |
颁布日期: |
2009/06/15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6/15 |
颁布日期: |
2009/06/15 |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
(珠安办[2009]45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第一、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08年以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09年1-5月份,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45宗,死亡60人,死亡人数比上年同期增长15.38%,占省下达我市全年控制指标(147人)的40.82%。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4人,比考核指标进度控制数(50人)多4人;特别是较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1月、4月各发生1起,较大事故起数比省下达我市全年考核指标宗数(1宗)多1宗;个别区域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呈大幅度上升趋势。二是当前面临的任务非常艰巨,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的考验。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资金不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安全投入大打折扣,员工流动性增大,安全监管难度大;加之我市正处在大建设大发展阶段,市委市政府确定了珠海市2009-2010年“保增长、定格局”十大类67个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达3000多亿元,随着一大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面推进,在建项目多,赶工期,抢任务,发生事故的风险大大增加。三是我市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十分薄弱,“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安全状况较差,违章建筑乱搭建现象在城乡结合部位比较突出,使用不合规范要求装修材料比较普遍,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部分企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还十分淡薄,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隐患排查机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走过场、工作情况不上报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都给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四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平衡。不少地区和部门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部署安排不细、任务分工不明、检查落实不够、一线情况不清等问题,有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停留在发文、开会的层面上,事故隐患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治理。各区、部门2008年以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尚有28项未得到有效整治,对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还存在定性不准、档案不齐、底数不清、报送不及时等问题。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市当前所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告诉我们,“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隐患不除,事故难绝”,各级各部门务必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永恒的主题,常抓不懈。只有通过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有效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落实责任,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要强化政府及部门事故隐患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区、经济功能区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所辖行业或领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责任分工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安办[2008]16号)落实),并负责对涉及所属行业、领域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认定,参与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单位组织的整治后的验收工作;其它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所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对检查中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对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辖范围不明晰,管理职能有交叉,管理权限有重叠的,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事故隐患监管的合力。
市安委办对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适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落实,适时对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科学评估和确定重大事故隐患。
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与确定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及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进行科学评估予以确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还须协调相关行业部门评估与确认。具体如下:
1、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监管部门确认;
2、涉及民爆、消防和道路交通方面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安部门确认;
3、涉及市政建设和房屋建筑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建设部门确认;
4、涉及特种设备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质监部门确认;
5、涉及水利设施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务部门确认;
6、涉及桥梁、公路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路部门确认;
7、涉及港口、码头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港口部门确认;
8、涉及海河航道、航标设施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航道部门确认;
9、涉及电力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供电部门确认;
10、其他疑难或不明确的由市安委办确定牵头单位、部门联合研定。对2008年上报而未完成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上述要求组织评估确认,重新核报。
(三)实行分级管理与督办制度抓落实。
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镇(街)或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实行督办并存档备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所在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市安委办负责督办。
三、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为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区、经济功能区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各项工作措施,抓紧落实。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档案。
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账、档案。按照统一标准予以归档、造册,一患一档(档案建立标准附后)。
(二)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和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月报与年报制度。
(1)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含姓名、职务、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于7月5日前报市安委办。
(2)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上月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如无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零报告。对排查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填写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连同档案报市安委办。
(3)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全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为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执法力度,从今年开始,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执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内容,以科学、客观反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
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不认真、不积极,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对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以及不及时、不按要求上报事故隐患信息的,要予以通报。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进行责任倒查,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罗仲春 电话:2155465 传真:2155655)
附 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样本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样本:
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一)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情况 具 体 内 容 备 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占地面积
生产规模
生产经营类别
从业人员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 含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 含复印件
法人代表 含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 含复印件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二)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地 址
存在隐患 治理责任人
单位整改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治理期限 督办部门
隐患基本情况
整改措施
督办记录
备注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重大事故隐患有关执法监察法律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