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气体充装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11/13 |
颁布日期: |
2007/11/13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11/13 |
颁布日期: |
2007/11/13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气体充装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安监管审批字[2007]210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的解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属经营单位。2007年5月10日,省安全监管局下发通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紧急请示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0号)的解释,将液化气体通过汽化装置转化为压缩气体进行销售的充装单位,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2007年10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气体充装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97号)规定,暂时不要将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范畴。因此,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行政许可类别作进一步调整之前,我省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仍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规定,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管理。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