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法规重点:
1. 适用范围:
涉及矿山、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
2. 严重失信定义:
指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管理措施:
包括公示相关信息、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职业禁入等。
4. 列入和移出程序:
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程序和条件,以及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
5. 信用修复:
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明确了提前移出名单的条件。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遵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变化内容:
本办法替代了原有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措施、列入和移出程序以及信用修复机制。
企事业单位义务与权利:
- 义务: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面临一系列管理措施。
- 权利: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信用修复。
- 合规红线:不得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不得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执行或逃避执行,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