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修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日期: 1998/01/01 颁布日期: 1997/12/31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日期: 1998/01/01
颁布日期: 1997/12/3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特种 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每2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2、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五项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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