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日期: 1998/09/08 颁布日期: 1998/09/08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日期: 1998/09/08
颁布日期: 1998/09/08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京劳职安发(1998)161号 1998年9月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技安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近年来,随着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企业新、改、扩、迁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增多。与此同时,受一些局、总公司及企业人员调整变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报审、报验工作不同程度地出现申报材料不全、申报不及时,甚至出现漏报的情况。为切实加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总公司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学习《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的管理,督促企业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企业要对本单位建设项目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未及时报审、报验项目,要立即按程序补办劳动保护三同时手续。   三、企业拟建项目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的各项规定。   四、企业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生产期间应按《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劳动保护三同时的验收手续。试生产期超过半年的,应事先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五、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的监察,对本通知下发后,仍未按《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规定的企业,要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六、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对企业建设项目落实《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普查和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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