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对外省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京经营进行登记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防护 |
生效日期: |
1997/07/17 |
颁布日期: |
1997/07/17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防护 |
生效日期: |
1997/07/17 |
颁布日期: |
1997/07/17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外省市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进京经营进行登记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7]134号 1997年7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最近,市劳动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对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市场进行的抽查结果表明:市场上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合格率很低,尤其是外省市进京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为加强对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我市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劳动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及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二、实行进京经营登记制度。
凡进入我市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外省市单位,必须到市劳动局办理进京经营登记手续(纳入登记范围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见附件1),填报《外省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京经营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样式见附件2),并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京登记的条件见附件3)。
国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在京销售其产品,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三、本市各经营单位或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或使用未取得《登记单》的外省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对本通知实施前已购进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进行一次自查。凡质量不合格或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出厂合格证、无产品安鉴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得使用。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执行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劳动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专项检查此项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1、纳入登记范围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名称
2、外省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京经营登记单(略)
3、进京登记的条件
附件1:
纳入登记范围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名称
1.安全网;
2.安全帽;
3.安全带;
4.防毒面具面罩;
5.防毒面具滤毒罐;
6.防尘口罩;
7.电焊面罩;
8.电焊护目镜;
9.防冲击眼护具;
10.胶面防砸安全鞋;
11.防静电导电安全鞋;
12.皮安全鞋;
13.阻燃防护服;
14.防酸工作服;
15.防静电工作服;
16.耐酸碱鞋;
17.防刺穿鞋;
18.绝缘皮鞋;
19.低压绝缘胶鞋。
附件3:
进京登记的条件
进京经营单位必须持有下列文件资料,方准予登记:
1.产品生产许可证影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经营或生产单位营业执照的影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安鉴证;
4.产品近期(一个月内)由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5.经营或生产单位在京经营的售后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