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划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7/09/22 |
颁布日期: |
1997/09/22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7/09/22 |
颁布日期: |
1997/09/22 |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屋土地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或划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基字[1997]第0831号 1997年9月22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划拨管理,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土地使用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部队用地内建设项目除外),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以后,都要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按土地管理权限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依法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依法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取得市房地局的确认文件。
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列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央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申请列入北京市建设施工计划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要提供市房地局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的文件(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价款交纳情况)。
未经市房地局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的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向市房地局发“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征求意见函”,建设单位根据市房地局确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市计委、市建委再予以审批。
三、凡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若规划部门最终审定的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出让合同中确定的地上建筑面积5%或300平方米,建设单位须与房地管理部门补签合同、补交地价款,然后才能申请列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建设施工计划;小于5%或300平方米的,可先办理有关手续,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再按实测面积调整。
四、建设单位向房地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时,应提供交纳地价款、“四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证明。凡涉及到“四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项目,要先到市计委办理已交纳的证明。对拖欠地价款、“四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项目,需先交内地价款、“四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再办理有关手续。凡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项目,若已交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费,建设单位先到市计委办理已交纳证明后,再到市房地局办理土地出让合同等有关手续。
凡弄虚作假,逃避交纳地价款等税费的,一经查实,除要按规定补交有关税费外,还要按市政府1993年6号令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