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92/07/06 |
颁布日期: |
1992/07/06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92/07/06 |
颁布日期: |
1992/07/06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2)264号 1992年7月6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本市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培训中心)的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培训处。
一、区、县、街道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培训中心),应坚持长短结合,以短为主;职前职后结合,以职前为主;初、中级结合,以初级为主,突出技能训练的办学特点。积极完成主管劳动部门交给的各项培训任务。
二、职业技术学校要根据本地区特点确定主体专业(工种)建立一支与主体专业相适应的会教学、能管理、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办学规模一般为400-1000人,街道为100-300人。
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并按照京劳培发字(1990)43号《关于印发区、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中心)规章制度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区、县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国家对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市劳动局批准,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可举办二年制以上的技工班。要积极开发编写MES及其他实用培训教材。
五、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期满的学员经相应的工人考核机构考核合格者,发给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证书》。技工班学生毕业发给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
六、各区、县劳动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实习厂(店)建设。在抓好实习教学的同时,搞好生产、经营、创收。所得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外,还应添置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七、各职业技术学校要解放思想,多渠道筹集资金,有条件的也可以与外资合作促进职业技术学校的发展。
附件: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