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7/08/03 颁布日期: 2007/08/03
颁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7/08/03
颁布日期: 2007/08/03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7〕48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卫生部出台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办法》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办法》的学习和贯彻,并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的守法和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依法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通知的通知》(苏卫法监〔2005〕8号)的有关要求,加大对《办法》中规定的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各地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办法》和《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机构加强学习培训和内部管理,按照相应资质条件和规定项目、规定时限、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为配合执行《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苏卫法监〔2007〕43号)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证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附件: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略)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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