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概括:
1. 明确条例目的: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2. 适用范围: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
3. 医疗机构宗旨: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
4.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5.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6.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等制定。
7. 设置医疗机构需符合规划和基本标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
8.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 医疗机构执业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规定悬挂许可证、诊疗科目等。
10.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加强医德教育,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1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违反条例行为给予处罚。
12. 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13. 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逾期不校验许可证、超出登记范围诊疗等,将受到责令停止、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条例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对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为医疗机构合规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1951年《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本条例适用范围更广,规定更全面、详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加严格,处罚措施更加具体,体现了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和规范。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
1. 按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并取得批准书;
2. 进行执业登记,领取许可证;
3. 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4.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5. 加强医德教育;
6. 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合规红线:
1.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
2. 超出登记范围诊疗;
3.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4.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