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 》解读

解读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
解读专家: 合规网 解读日期: 2025-11-10

重点内容概括: 

1. 明确条例目的: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2. 适用范围: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 

3. 医疗机构宗旨: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 

4.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5.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6.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等制定。

 7. 设置医疗机构需符合规划和基本标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 

8.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 医疗机构执业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规定悬挂许可证、诊疗科目等。 

10.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加强医德教育,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1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违反条例行为给予处罚。 

12. 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13. 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逾期不校验许可证、超出登记范围诊疗等,将受到责令停止、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条例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对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为医疗机构合规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1951年《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本条例适用范围更广,规定更全面、详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加严格,处罚措施更加具体,体现了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和规范。 


 企事业单位需履行的义务:

1. 按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并取得批准书;

2. 进行执业登记,领取许可证;

3. 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4.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5. 加强医德教育;

6. 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合规红线:

1.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

2. 超出登记范围诊疗;

3.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4.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

相关标准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