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6/09/14 |
颁布日期: |
2006/09/14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6/09/14 |
颁布日期: |
2006/09/14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环辐〔2006〕2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的通知》(环办〔2003〕56号)、《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草案)〉的通知》(环办函〔2006〕335号)和年初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的能力和队伍建设。按照《关于加强辐射环境监测基本装备建设的通知》(苏环辐〔2005〕39号)要求,抓紧电离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基本装备的配置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部到位,形成监测能力。依照《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监测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配足持证上岗的辐射监测人员,保证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二、制订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根据国家要求和江苏实际,省厅制订了《全省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见附件),请于10月20日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参照此方案于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辐射环境监测方案的编制工作,报省厅备案,为2007年全面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做好准备。
三、切实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各地要按照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掌握辐射应急监测技术,加强演练,提高应急监测实战能力。针对辐射纠纷频发的趋势,切实承担起职责,认真做好纠纷监测,为各类辐射纠纷的调处提供依据。
四、认真开展核技术应用项目的年度监测。掌握核技术应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等情况。
请各省辖市环保局认真落实以上各项工作。为指导和帮助各市做好以上工作,省厅将委托省辐射站就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具体要求组织专题工作布置和培训。
联系人:李芳;联系电话:025-86576326;电子信箱:lif1030@163.com
附件:全省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略)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