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升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现将贵单位应当履行的生态环境法律义务告知如下:
1、信息公开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2、清洁生产
根据《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5年)》,符合“双超双有”(超标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条件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中2020年之后未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2025年底前应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另外对于不同的重点单位类别,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3、水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排放源统计技术规定》,调查年度作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放源统计重点调查范围。
4、地下水重点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和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
5、大气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根据《排放源统计技术规定》,调查年度作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放源统计重点调查范围。
6、噪声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7、土壤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要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提交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报告、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用地用途变更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来源:连云港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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