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8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管理办法迎来修订。4月2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七部委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48条。与此前的实施办法相比,《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范围,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和领域单位。
在提升安责险保障功能方面,《办法》提高了保障额度,将安全生产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全国最低保障限额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扩大了保障范围,明确安责险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将劳务派遣等临时用工关系的人员纳入从业人员范畴。
在规范安责险条款和费率方面,《办法》明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并要求各保险机构统一执行;明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安责险业务的总体盈亏情况和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增加了“事故预防服务”专门章节,着力构建多方参与、各尽其力、协同配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其中,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细化保险公司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要求。
此外,《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制定专门预算,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规定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注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要求,紧扣我国安责险发展现状,强化问题导向,积极构建以安责险为纽带、专业机构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新格局。
来源:应急管理部、安全管理词典
本文仅作分享,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