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这种情况,重污染天气要管控吗?解答来啦

时间:2025-04-09 11:27:05 浏览:74

1.关于涉气企业应纳尽纳的问题,如何判定是否涉气?是否全凭身体感官?加气站、加油站需要纳入吗?
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涉气企业的涉气工序、涉气环节必须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根据企业现场生产和排污状况,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排污许可载明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如实填报污染物排放量和能源消耗量。加油站、加气站不需要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2.中空玻璃和钢化玻璃企业,污染较轻,是否属于玻璃后加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需要管控吗?
中空玻璃和钢化玻璃属于玻璃后加工行业,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玻璃行业绩效引领性指标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

3.已在清单的僵尸企业,能否进行删除?删除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拆除、注销、搬迁等不存在的,可在清单中删除。

4.企业用的是别的企业的电,这个企业用电户号该如何填报?
用电户号信息应真实、准确。如企业和其他企业共用一个变压器,或使用其他企业的用电户号,应详细说明与哪家企业共用一个变压器或用电户号,提供本企业用电量核算单。

5.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企业,以生产线为管控模式对企业很不友好。矿产行业全流程作业特性与单线管控有冲突,是否可以按照产能动态管控?
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要求,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行业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设施,并非以生产线计算;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B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C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按照产能产量进行全流程限产,车辆进出辆次也要同步减少相应比例。

6.关于保障类企业,所有保障类企业都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吗?
对于锅炉供暖的服务业企业(医院、学校、宾馆等)、污水处理厂、电厂等企业,无需申报绩效分级,直接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对于具有1蒸吨以下天然气锅炉的米、面、粮油和肉蛋奶等食品保障企业,可直接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其他保障类企业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

7.园区内部建的锅炉(由园区物业统一管理,不属于某个工业企业),给整个园区内部企业生产和生活供暖,若想在预警期间正常运行,是否需要申请涉锅炉的绩效评级?
园区锅炉涉及企业生产供热的,需申报绩效分级涉锅炉行业绩效分级;如仅为园区生活供暖,需要提供供暖管网建设凭证、供暖户数及面积、用气量等证明材料,不需要再申报绩效分级。

8.砖瓦窑企业采用旋转式隧道窑生产煤矸石烧结砖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绩效B级?
旋转式隧道窑在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方面易出现废气难收集、窑体密闭不严等问题,该类型砖瓦窑企业在满足各项绩效指标的前提下,可申报绩效分级B级企业,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

9.单台10蒸吨以下的锅炉能否不用上在线监测设施?
企业是否需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需要结合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测要求进行确定。如企业申报通用涉锅炉A、B级企业,还需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各项要求。

10.活性炭吸附设施监测温度、湿度、颗粒物的仪器仪表是否有存储时长要求?
根据《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活性炭吸附设施废气进口处安装有仪器仪表等装置,可实时监测显示并记录湿度、温度等数据,未明确要求对颗粒物的监测记录。废气温度、相对湿度存储时长应不低于6个月。

11.重点排污单位其他排放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2kg/h且排放口风量大于20000m³/h的废气排放口是否不用安装NMHC在线监测设施?
企业申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需满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各项绩效指标要求。

12.有机化工、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组合工艺删除了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工艺,但企业低浓度的VOCs治理多采用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是否还能认定为满足A、B级标准?用什么治污设施处理低浓度VOCs能够满足绩效等级要求?
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设施仅应用于异味处理,对处理VOCs效果不佳,已被生态环境部纳入《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应及时进行拆除。《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要求采用组合工艺的行业,建议企业结合废气特点,安装喷淋吸收、树脂吸附、膜分离等治理设施。

13.对于限产类措施,我公司有2条产能不一样的生产线,停产其中1条小的生产线能够满足限产比例,是否另外一条可以不管控?
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企业减排基数要根据预警前近10日正常生产日均值或上一个秋冬季日均值的两者之间最小值进行确定,减排措施应具体停产到生产工序、生产设备或生产线。如果预警前10日企业2条生产线都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可停产小的生产线以满足限产比例,但如果预警前10日企业小的生产线已停产,或小的生产线生产负荷很低、污染物排放很小,仅停产小的生产线,达不到限产比例的要求。

14.对于不涉及PM、SO2、NOx、VOCs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能否开展绩效分级,如何进行管控?
对于不涉及PM、SO2、NOx、VOCs等污染物排放的,不需开展绩效分级,各省辖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制定相对一致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同一类型企业减排措施一致。

15.因工业涂装企业较小,对其工业涂装的机加工工序,能否不按照通用涉PM进行管控?
不能,工业涂装属于口袋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中仅有涂装单元相关内容,机加工等其他工序要严格按照通用涉PM进行管控。

16.对于减排措施要求为停产的,我公司不涉气工序是否可以生产?
《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中有明确要求“仅涉VOCs工序停产”“仅涉炉窑工序停产”“仅涉气工序停产”的企业,不涉气工序可正产生产。若要求为“停产”的企业,则需要全厂停产。


来源:河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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