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将正文中出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
1. 删除1.2(3),序号1.2(4)、1.2(5)、1.2(6)、1.2(7)相应地调整为1.2(3)、1.2(4)、1.2(5)、1.2(6);
2. 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
3. 将1.3(2)中的“(改造不得涉及加装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和IC卡系统)”修改为“(改造、重大修理不得涉及加装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和IC卡系统)”;
4. 将1.4(2)中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3)和1.3(4)除外],”修改为“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4)除外],”;
5. 将1.4(5)修改为“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附件B修改
将1.2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作对应调整。
四、附件C修改
1. 将3.8(9)修改为“自动救援操作装置[不含3.8(9)①]”;
2. 将7.8(1)修改为“层门门锁装置[不含7.8(1)①]”;
3. 将7.8(2)修改为“轿门门锁装置[不含7.8(1)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