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 》解读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是中国交通运输部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而制定的法规。该规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替代了2003年及2012年的相关法规。
**法规重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2. **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船舶和人员管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需建立相应的体系或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船舶应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设备。
4. **包装和集装箱管理**:危险货物包装需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船用集装箱等需经检验合格。
5. **申报和报告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需提前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作业安全管理**: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装货前应检查货物资料和适运状况,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7. **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可采取禁止进港、离港等措施。
8. **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船舶和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该规定对提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减少环境污染、保护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对相关行业主体的行为规范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法变化内容**:与原有法规相比,新规定增加了对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强化了对船舶动态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对内河封闭水域和非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企事业单位义务与权利**:
- **义务**:建立和实施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应急预案,确保船舶和包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提前申报危险货物运输,遵守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权利**: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活动。
- **合规红线**:严禁在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禁止夹带、谎报或匿报危险货物,确保船舶和人员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