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而制定的法规,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2009年1月1日公布的旧规则。该规则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和调解程序,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内容概括:
1. 适用范围: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以及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社会团体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等人事争议。
2. 仲裁原则:
合法、公正,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3. 仲裁程序:
包括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简易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环节。
4. 调解程序:
仲裁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规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和公信力,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法变化内容:
与旧规则相比,新规则在仲裁时效、管辖、回避、举证责任、期间计算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
1. 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遵循合法、公正原则;
2. 配合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权利:
1. 申请仲裁、答辩、回避等;
2. 提供证据、申请鉴定等;
. 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规红线:
1. 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2. 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
3. 不得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