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9/01 |
颁布日期: |
2009/08/11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9/01 |
颁布日期: |
2009/08/11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年8月11日以粤安监〔2009〕270号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规范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是指:
(一)经省安全监管局推荐,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二)经省安全监管局推荐,列入省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计划的项目;
(三)列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理论研究,软课题研究,重大安全科技攻关,先进、实用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化等内容。
第三条 广东省内各类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督、验收、评奖、试点、推广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申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其申报程序和管理制度,须同时符合省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符合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方向,具有理论或技术的前沿性、创新性和针对性,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立项部门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和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依据本办法对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立项
第六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广东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发布科技发展规划,明确阶段性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和重点技术,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应符合科技发展规划所列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推广项目内容。
第七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科研人员、科研设备、科研经费以及其他必备条件。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鼓励产学研合作申请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
第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二)省安全监管局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内容要求的进入可行性论证程序。
(三)可行性论证程序的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省安全监管局根据课题所涉及的领域,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通过可行性论证的科技项目,经省安全监管局确认后,由省安全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广东省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称《合同书》)即为正式立项,并列入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直部门、国家驻粤和省属大中型企业下级单位申报省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推荐报送;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研发推广,积极组织、发动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申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有关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由申请单位上报有关申报材料,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推荐,报国家和省立项。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和省安全监管局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重点攻关项目,可优先安排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6〕144号)执行。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书》提出的目标、内容和计划进度开展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组负有以下责任:
(一)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和自筹经费到位;(二)接受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提交科技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四)对涉及保密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科技保密规定中关于实施、管理阶段保密的有关规定;(五)对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如下:
(一)对科技项目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二)对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事宜。
第十七条 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和目标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立项部门,经立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时限不超过三年。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项目承担单位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登记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须进行验收,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由立项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合同书》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内容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完成情况、实施技术路线、解决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的理论和实用价值、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一年内申请并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立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充分、详实的文档和资料。有归口管理单位的需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立项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可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的委托,主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如申请软课题类结题验收,只需提交第1、2、3、4款规定的材料:
1.项目《合同书》;
2.验收申请;
3.项目研究工作总结;
4.项目研究(技术)报告;
5.科技查新报告;
6.产品测试(检测)报告;
7.用户使用报告;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及各类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下发验收批复文件,并进入验收程序。
第二十七条 省安全监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由熟悉和了解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专业技术和业务的专家组成。国家科技项目验收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9人;省科技项目验收委员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均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验收委员会专家原则上在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中挑选。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科技成果验收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委员会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资料,核实相关数据,通过听取汇报、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对项目进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保守验收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由立项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签发验收文件,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放《科技成果验收证书》。
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的科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改变项目目标、研究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半年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研究内容和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最终验收的科技项目,将视情节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1-2年申报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我省安全生产具有较大影响、经专家咨询研究成果确有创新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且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领域领先水平的计划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估或验收。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立项部门统一向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三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优秀科技项目,省安全监管局推荐评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成果科技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章 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第三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经论证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进行试点应用,并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推广应用。
第三十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技术推广计划,列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通过科技成果验收,经专家论证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二)项目试点应用点在两个以上,并已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
(三)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前景较好的;
(四)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负主体责任。
第四十条 省安全监管局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市场急需的安全科技技术、产品,加大公共政策和配套资金的支持力度,推动安全生产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