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6/12/30 颁布日期: 2016/11/28
颁布机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6/12/30
颁布日期: 2016/11/28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 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6年11月28日以粤安监〔2016〕172号发布 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   为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在全省推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的原则,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和监督实施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服务企业和社会为根本目标,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相应保险产品,按市场规则保本微利经营。   2.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强保险业对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灾防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资金投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3.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起政府、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的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有效防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政策保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推行范围和保障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鼓励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含实习生)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就推行和保障范围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可根据本地经济结构特点和行业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地区推行范围。   四、选择保险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会同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金融局(办)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推荐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名单,推荐数量原则上各3-5家。   各地对保险机构的推荐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并应当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在依法注册、没有不良记录的保险机构中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1.服务能力和信誉度。   2.服务网点分布。   3.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4.拥有专门从事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技术资质情况。   5.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工作情况。   6.保险公司的赔款准备金充足率。   7.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金融局(办)应当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公开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抄送各自上级部门。   五、责任保险服务   (一)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通常和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实施赔付。包括以下范围:   1.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被保险人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抢险救援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事故鉴定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   3.法律服务费用:发生可能引发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必要的仲裁、诉讼、鉴定、取证、案件受理、评估、公证等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上述范围。   以上所称“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含实习生、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二)责任保险费率标准及浮动。   1.费率标准:我省实行分类分级差别费率。按照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结合我省“分类分级”标准确定基础费率,广东保监局会同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设定,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对基础费率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2.费率浮动: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经济调节作用,激励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费率应按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浮动费率机制。   保险费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浮动,实际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不得超过30%。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   上一投保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全员投保或者整体投保的,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   (三)责任保险期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与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四)责任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高责任保险限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五)责任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服务承诺报送被保险人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   1.保险公司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的事故预防费用,由保险公司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用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预防事故发生,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2.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开展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1)宣传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安全生产技能。   (2)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3)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   (4)开展安全生产相关评估、评价。   (5)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3.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期内对被保险人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评估,提出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建议,并约定整改期限。   4.理赔程序。   (1)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   (2)完善事故鉴定程序。对于需要提交鉴定报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明确事故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和标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按要求提交事故鉴定证明,以便保险公司在责任认定、赔偿处理时参考。保险公司需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3)提高事故理赔效率。对于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公司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可直接对第三者实施先行赔付,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公司应积极提供预付赔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   (4)加强事故拒赔管理。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   (六)保险经纪公司服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拟订投保方案、协助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协助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督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履行责任,提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服务。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相关服务承诺报送投保人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   (七)其他。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经济赔偿,均不影响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扣减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通过工伤保险取得的死亡和伤残赔偿金额。   六、转换过渡措施   鼓励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他有关商业保险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措施如下:   1.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且保障范围和程度已部分涵盖本方案规定保险责任范围的,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和程度,并相应降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如保障范围和程度已全部涵盖本方案规定保险责任范围的,可不再重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共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共信息共享机制。   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广东保监局,依托省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省保险行业协会业务管理平台,共享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投保企业基础信息、保险费、损失原因、定损金额、赔款处理、保险机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等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汇总分析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保险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为金融信贷、证券评估、抵押担保、工伤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八、对保险机构的监督   (一)省、市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依法查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报告、资料,同时每年一季度前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将承保情况、使用事故预防费用及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和赔付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相关情况报送承保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并抄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   (二)省、市两级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诉举报。   (三)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各推荐2名专家,邀请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推荐1名专家,组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导专家组,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进行督导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督办内容包括各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措施、进度和各保险机构承保和服务情况。   (四)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每年应当会同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金融局(办)对被推荐保险机构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被推荐承担本行政区域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应当会同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金融局(办)取消推荐,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   1.保险机构被推荐后两年内未在本行政区域内实际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   2.保险机构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和服务承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诉后经查属实的。   3.保险公司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比例未达到保费总额的10%的;未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或挪用、挤占和转存事故预防费用情节严重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   5.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或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取消推荐决定之日起两年内,被取消推荐的保险机构不得在该行政区域再次被推荐。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可会同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金融局(办)就被取消推荐的名额空缺,按照原有程序择优补充推荐新的保险机构名单。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实施方案与激励政策。将已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优先进入工业园区、享受政府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条件。   (二)明确工作职责。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广东保监局负责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经营业务进行监管;省金融办指导协调并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方案,明确细化制订辖区推进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金融局(办)依法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的推进实施方案应当及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为保险公司定责、定损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应当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或者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职,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及保险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各项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有关部门、社会征信系统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金融局(办)以及保险机构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营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各有关部门、保险机构要大力开展培训活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保险机构的技术人才优势,加强市县、镇街、村居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和推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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