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8/21 颁布日期: 2009/08/21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8/21
颁布日期: 2009/08/21
渝办发〔2009〕28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议《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按照安监总局全面推行烟花爆竹企业工厂化、机械化、科技化、标准化、集约化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市政府“烟花爆竹企业逐步关闭,有序退出”的工作要求,采取严格标准、严把许可审查、疏堵结合、扶优扶强、淘汰落后等措施,关闭一批工艺技术和安全生产水平落后、生产规模小、管理水平差的企业,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关闭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2家。2009年关闭5家,2010年关闭3家;2011年关闭4家。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关闭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二)依法关闭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 (三)阳光关闭原则。关闭工作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 (四)和谐关闭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困难职工救济救助以及土地复耕、环境治理、周边群众的水电和道路等问题。 三、重点对象 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予以关闭: (一)不具备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 (三)两年内发生累计死亡5人以上事故的企业; (四)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企业; (五)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 (六)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企业; (七)在2011年未达到安全标准化的企业。 四、工作步骤 (一)确定关闭对象。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摸底排查,确定本地区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对象,列出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明确关闭时限,分3年三批次组织实施关闭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烟花爆竹关闭方案于2009年9月25日前报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二)公告关闭企业名单。被列入关闭对象的烟花爆竹企业名单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同时将公告关闭的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报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三)实施关闭工作。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达到关闭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标准,同时做好有关政策配套工作,对关闭转产企业实施新农村建设用地优惠政策以及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等经济政策补助;同时通过税费减免、简化各类变更手续等予以鼓励。 (四)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证照。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企业名单,发出吊(注)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通知,有关部门立即吊(注)销或暂扣有关证照。 (五)检查验收。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关闭工作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关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公示,是否达到关闭企业的标准等,并将关闭工作情况报告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五、职责分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措施,具体实施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 市安监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负责确定整顿关闭对象,配合有关区县(自治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取缔,负责吊销关闭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负责停止对小烟花爆竹整顿关闭企业办理各种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运输许可证及社会治安秩序维护。 质监部门负责停止对小烟花爆竹关闭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供销部门负责停止对小烟花爆竹关闭企业的产品进行销售配额。 水、电、气等部门负责停止对小烟花爆竹关闭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撤除一切水、电、气设施。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从行政复议、听证以及法律诉讼等研究出各种依法应对操作程序,做到依法关闭,指导基层实施关闭工作。 监察部门要把整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请市政府实施行政问责。 六、工作措施 (一)建立准入机制,严格执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重庆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整合发展产品质量优良、工艺先进的外向型、出口型企业,防止工艺落后、市场已饱和的低档次产品企业重复建设。 (二)建立安全条件不达标企业退出机制淘汰一批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行政许可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违法违规企业退出机制淘汰一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凡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吊销其安会生产许可证: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整改指令的。 (四)优化整合方式淘汰一批生产企业。全面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和优化整合,鼓励优强企业兼并小企业,鼓励企业整合发展为生产上规模、产品上档次、管理上水平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和优化整合过程中,可以在原址或异地进行改造提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凡一经发现名合实分、各自组织生产的虚假整合企业,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五)建立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政策。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责落实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顿关闭补偿。关闭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不属于税收、规费范畴的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退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把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和整顿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必须具体抓。有关区县(自治县)要成立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 (二)加强信息报送。有关区县(自治县)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将当地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和建议于每季度的季末报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三)强化政策宣传。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稳定,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确保安全和稳定。 (四)严格考核奖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分解落实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目标任务,确保关闭任务按时完成。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绩考核。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要组织公安、监察、工商、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把已关闭企业的监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关死关严,防止反弹,并加强“打非”工作,防止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抬头。 附件:重庆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分解表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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