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3/02 |
颁布日期: |
2009/03/02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3/02 |
颁布日期: |
2009/03/02 |
渝办发〔2009〕5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日
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客运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巩固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集中整治成效,促进“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部门联动、属地负责、依法治理、确保稳定”的原则,坚持“关注民生、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健全机制”的工作方针,加大对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客运行业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抓获一批涉嫌非法营运的刑事、治安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处罚一批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依法查扣一批非法营运车辆,使非法营运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让客运企业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稳定。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刘学普、凌月明任组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王立军、副局长高晓东、市交委副主任但小龙任副组长,市信访办、市经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商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残联、市物价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高晓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全市专项整治日常工作,适时组织和实施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专项整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公安局、市交委抽派工作人员组成。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工作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制订整治方案,组织整治警力,发挥整治主力军作用,全力搞好整治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落实执法人员、执法车辆,参与联合执法;按照“政府监管、行政治理、行业自律”的要求,牵头解决个别客运公司非法经营和租赁车非法营运问题;建立健全整治非法营运长效机制;完善“黑名单”制度;科学合理调配运力,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强化对出租车运输企业运输的监管、指导,规范行业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实施驾驶技能免费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风险评估;协调处理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有关信访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同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以及变相从事或参与机动车非法营运的违法法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经费保障。
商业部门:负责依法做好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旧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对汽车租赁企业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严格汽车租赁企业登记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汽车租赁企业从事非法载客营运行为;加强其他涉及非法营运企业的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周期检定和监督管理。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法律保障;对因专项整治引起的国家赔偿,进行认真审核。
物价部门:负责评估收缴的非法营运车辆和摄像取证。
经贸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能源企业落实市政府保障天然气供应的有关规定,督促各加气(油)站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缓解运营车辆加气难的公告》等有关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订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定期公布就业岗位;牵头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再就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市里关于救助、扶持低保户残疾人的有关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实施残疾人代步车“三规范”(即全面清理、重新核定,对残疾人驾驶残疾人车的资格进行统一规范;对残疾人车的排量、外观颜色、牌照标识等进行统一规范;对残疾人驾驶残疾人车通过核定人员、发放证照等进行统一规范)制度;牵头落实残疾人稳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处理。
宣传部门:负责制订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是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整治。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部门联动、属地负责、依法治理、确保稳定”的原则和“关注民生、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健全机制”的工作方针,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专项整治措施,切实负起专项整治的属地责任;负责专项整治期间本行政区域安全稳定,坚决防止规模集访、不稳定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发生;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专项整治行动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09年3月1日开始,至2009年5月31日结束,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验收考核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1―10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召开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大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召开动员大会。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危害和查处机动车非法营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3月11日至5月20日)。按照属地负责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针对重点整治区域、重点整治对象以及重点整治问题,集中优势力量,对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依法实施严厉打击。
(三)验收考核阶段(2009年5月21―31日)。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实施检查验收和考核。
四、专项整治行动措施
(一)突出专项整治重点。
――整治机动车非法营运的重点问题:一是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克隆车”。要加大路检路查、源头监管、控制和打击力度,严格执行出租汽车下线车辆强制报废的规定,坚决打击生产拼装假冒、“克隆”出租汽车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假证、假牌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坚决取缔、严厉打击职业“黑车”。要制订严密的打击方案,适时采取集中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三是坚决取缔、严厉整治非职业“黑车”。对返程搭载乘客的企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单位自购车、拉客赚取“油钱”的私家代步车、客货两用车等非专门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要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其主动放弃非法营运活动。经多次教育不改的,要依法从重查处。四是坚决取缔、严厉打击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的犯罪团伙。五是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各种专门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活动的“羊儿客”。六是坚决处理违规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人员。其中,主城区要坚决取缔、严厉整治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整治机动车非法营运的重点对象: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团伙的组织者、牵头人、“羊儿客”,以及屡教不改和抗拒执法的非法营运者。对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要坚决严厉打击。
――整治机动车非法营运的重点区域。主城区整治工作的重点区域主要是非法营运相对集中和猖獗的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码头、加气(油)站、商圈、旅游景点、居民小区等区域。远郊区县(自治县)整治工作的重点区域是机动车非法营运相对集中猖獗的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码头、大型市场、旅游景点、中心城镇、新建小区、高速公路出入口、国道省道、县际公路干线等区域。
――市残联牵头,市交委、市公安局配合,各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按照“三规范”工作要求,分别建立涉残非法营运数据库,登记造册,信息共享,动态管理。
(二)讲究整治工作策略。
维护社会稳定是专项整治行动成败的关键。专项整治期间,要切实分清对象,讲究策略,对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的行为,做到区别对待。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特别是对交通、公安执法人员及其亲属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严惩不贷,同时,坚决追究执法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专项整治行动涉及特殊群体的,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酌情处罚、灵活处置。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的,要教育在先、处理在后,以柔性执法体现人文关怀。在整治中,既要防止整治不力,应付了事,无所作为;又要防止整治工作无原则的扩大化倾向。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建立动态的从事非法营运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特殊群体就业和再就业、落实家庭生活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养老保险等有关民生问题。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等运力不足、群众出行难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进行专项整治,切实实现“三个坚决防止”的目标:坚决防止规模集访、坚决防止不稳定事件和坚决防止个人极端案(事)件。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属地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强机动车非法营运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日常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力度,实现常态化管理,常抓不懈。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治保组织的作用,形成群策群力抓整治、齐抓共管建和谐的局面;二是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将主城区专项整治行动中探索形成的政策措施拓展到各区县(自治县),全力支持各区县(自治县)落实属地责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交通部门要集中全力配合,其他各部门要在打击整治、挤压非法营运空间、促进转岗就业、落实扶助措施等方面形成合力;三是要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问题和重点区域,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举措,形成整治合力;四是要建立健全严格考核的责任机制。把专项整治行动与创建平安重庆、畅通重庆紧密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结合起来,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五、专项整治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机动车非法营运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乘客安全,侵害合法经营者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平安重庆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精神和要求上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领导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强化配合,上下联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整治力量要深入机动车非法营运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严厉查处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全市各地要结合实际,落实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专项整治措施,层层抓落实,形成整治合力。要采取集中组织力量全面上路进行检查的关键措施和有效手段,公安、交通等多部门联动,统一指挥、协调行动,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主城区要进一步做好前阶段专项整治各项既定措施部署的落实工作。要将前阶段专项整治行动中确定的部分市、区两级挂牌重点区域列为严管区域,在严管时段内强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管区域、严管时段均向社会公布;初步解决个别公司非法经营、租赁车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残疾人代步车从事客运经营等难点问题,力争在促进转岗就业、落实困难群体扶助政策、残疾人代步车“三规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三)广泛发动,强化宣传。市政府新闻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要专门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力度,震慑教育非法营运者,增强市民自觉维护我市窗口形象,自觉抵制机动车非法营运的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讲明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危害。通过宣传,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举报非法营运车辆、不坐非法营运车辆。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非法营运车辆案件的群众,要给予奖励。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对外宣传口径由市政府新闻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把关,主城各区及北部新区管委会的宣传工作按原方案执行,其他各区县(自治县)需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的,需报市政府新闻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坚持依法行政,强调文明执法,继续开展“树立形象,文明执法”活动,把专项整治行动列入“执政为民,服务发展”专项考核中,纳入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严禁粗暴执法、执法犯法。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严禁搞利益驱动,不得下达罚没款指标。
(五)畅通信息,及时报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擅自处置或随意向社会、当事人表态。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每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以简报形式书面报市政府。
(六)严格考核,强化检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完善整治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加强对全市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要采取突击检查和明察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适时对全市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市领导小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对专项整治行动做得好的要通报表扬;对“三个坚决防止”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