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4/04/16 颁布日期: 2024/04/16
颁布机构: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4/04/16
颁布日期: 2024/04/1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环规〔2024〕4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支撑生态环境工作重要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态环境统计基本任务是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生态环境统计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三条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明确生态环境统计的综合机构,安排并保障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和人员。根据生态环境统计任务和本部门、本地区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 工作机制和职责

  第六条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领导班子、相关负责人以及生态环境统计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的职责:

  (一)统筹全市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生态环境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指导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的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组织业务培训;

  (三)组织完成生态环境部布置的统计工作任务,收集、汇总和审核全市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支撑相关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四)向生态环境部和市统计局报送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五)负责组织开展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统计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六)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研和业务的交流与合作,改进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推进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承担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对外公布所需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审核对外共享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范围内的资料;

  (八)建立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负责对区县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责组织区县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开展情况专项检查。

  第八条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的职责:

  (一)明确生态环境统计机构,指定专人从事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二)加强本地区生态环境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统计调查对象开展技术培训;

  (三)收集、汇总、审核辖区内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本地区政府统计部门;

  (四)加强对本辖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日常管理,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对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资料上报进度,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推进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运用,对相关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六)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七)组织开展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日常监督,接受市生态环境局专项检查。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生态环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二)生态环境统计填报人员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三)接受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上报资料的质量控制,建立统计资料报送的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五)按照区县生态环境局要求开展统计资料的审查、核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科学性。

 第三章 数据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熟悉掌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调整——企业填报——区县审核、报送——市级审核、报送——国家审核反馈"的闭环管理工作流程,以及各个工作节点的质量要求和进度要求,确保整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按照要求进行动态管理,对于符合技术规定和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的企业应增尽增,涉及本年度长期停产、永久性关闭或因生产工艺、治理工艺提升或生产能力下降等原因低于筛选指标规模值的企业,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相关支撑材料申请移除,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完成禁用操作,并做好相关支撑资料的保管工作。申请移除的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停产、关闭盖章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关停文件;

  (二)企业全年用水、用电证明;

  (三)排污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注销证明;

  (四)厂区关闭拆除现场照片;

  (五)因生产工艺、治理工艺提升或生产能力下降等原因低于筛选指标规模值的企业,需提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专家验收意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料,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变更证明等。

  第十三条 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排放源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如国家无新要求一般原则上与上一年保持一致,新增企业监测数据符合规范要求的,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排量。

  第十四条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统计工作人员负责企业填报阶段的答疑解惑,并对不能解答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反馈上级,市生态环境局统计工作人员同步向各区县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收集疑难问题,整理形成答疑汇编。

  第十五条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在数据填报阶段应对辖区内企业填报结果和填报台账进行逐一审核,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填报规范性;在数据审核阶段,抽取辖区内不少于10%的企业开展现场复核,复核企业应为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大户或者排放量与上年相比变化超过20%的企业,并及时提交核查说明和核查照片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抽取不少于5%的企业进行系统复核,复核企业主要为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大户或者排放量与上年相比超过20%的企业,必要时进一步开展现场复核工作。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指标、重点问题的审核,不断降低指标错填漏填、核算方法选用错误、相同指标填报不一致等基础性问题,严格把握对重点指标的突变审核,对突变20%以上的重点指标加强核实分析。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数据审核阶段抽调区县技术骨干集中对全市数据开展全面审核,督促指导企业限时整改,提高数据审核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应当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以其他形式统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公布前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核查事项包括:

  (一)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对重要文件的再学习、再深化、宣传以及具体措施等;

  (二)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确定情况,通过对比不同来源名录,检查本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完整性,随机抽取辖区内本年度禁用企业核实其支撑材料的真实性;

  (三)生态环境统计数据采集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从被检查区县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对象范围包括全市排放大户、两年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突变大、区域内重点企业,通过翻阅生产台帐,能源使用台帐、监测报告等各种佐证材料,同时通过现场查看询问、现场复现填报过程的方式审核企业系统填报是否规范、真实、准确;

  (四)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情况,查阅各区县工作报告、工作记录、数据分析报告等资料,对各区县开展统计数据自审、校验分析、现场复核以及对上级审核反馈意见的核实整改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过程中,统计调查对象应提供的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基础资料:营业执照,生产年报、生产台账,主要原辅材料用量,用水、用电、能耗情况清单,排污许可证副本等;

  (二)废水、废气监测数据:废水在线监测数据及有效性证明,废水自行监测报告;废气在线监测数据及有效性证明、系统在线数据模板填报盖章截图等;

  (三)固体废物相关资料: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处理处置量等填报依据;危废产生量、处置利用量等填报依据等。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改革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任务,进行生态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生态环境统计主管部门或优秀个人,市生态环境局将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排放源统计年报工作总结评估机制,从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效率、系统填报完成率、数据质量、佐证材料完备性、技术分析报告等七个方面对各区县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扎实推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责任落实,能力提升。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通报机制,对存在数据报送时间严重滞后、质量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落实不力的区县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区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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