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6/11 |
颁布日期: |
2009/06/11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6/11 |
颁布日期: |
2009/06/11 |
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
为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进一步理顺挂牌督办工作机制,规范挂牌督办工作程序,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保厅于2009年6月11日联合印发了《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环保网全文刊登。
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督促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是指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对重点环境违法问题的事实和责任单位,依法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验收标准,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限期落实,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挂牌督办范围:
(一)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问题;
(二)威胁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问题;
(三)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中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问题;
(四)经多次查处,整改措施仍未落实到位的环境违法问题;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问题。
第四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是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可视情将挂牌督办的有关情况通报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职能部门或电力、金融等监管机构,必要时可联合实施挂牌督办。
第五条 挂牌督办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发生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是挂牌督办问题整改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挂牌督办要求的落实和预验收等工作。
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是挂牌督办问题整改落实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及时、全面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任务。
第六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挂牌督办问题的性质确定整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省辖市人民政府需在整改时限内向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书面陈述理由并提出延长整改时间。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期限,但延期只能一次,且整改总体期限(包括之前的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确需实施挂牌督办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应及时与江苏省监察厅会商,并提交有关环境违法问题的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包括环境违法责任单位、违法事实、违法后果等。必要时,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可对重点环境违法问题联合开展现场勘察。
第八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后,需向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发出《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事先告知书》,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收到告知书后可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直接责任主体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对挂牌督办事项无异议。
第九条 陈述或申辩的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可以对有关环境问题不列入挂牌督办或变更挂牌督办要求:
(一)主要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
(二)市、县人民政府已经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在1个月内能够完成整治任务的;
(三)企业已经关闭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陈述、申辩期结束后,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向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下达《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挂牌督办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和验收标准。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网上发布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公开挂牌督办事项、整改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完成时间及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直接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在通知下达15个工作日内报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二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责任追究方案,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分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对责任单位可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停产整改、责令关闭。
对责任人员可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严重的可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对挂牌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可以采取例行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及时向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在挂牌督办整改任务完成后及时向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预验收。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组织现场监测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情况、同意预验收的意见以及申请正式验收的报告报送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六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接到验收申请起10个工作日(需组织现场监测、抽查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应联合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核查与监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组成员由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特邀监察员、党风联络员、行风监督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验收后应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相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符合整改要求的,予以摘牌;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不予摘牌。验收结果向省政府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江苏省监察厅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可视情采取区域限批、小康指标考核扣分、取消评先创优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凡挂牌督办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均应列入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部门自该问题被挂牌督办起3年内的后督察工作重点。
第二十条 市、县行政监察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分别实行市、县挂牌督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监察厅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