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3年3月2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
(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
(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
(四)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
(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
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