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业废弃物检测及纪录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2/20 |
颁布日期: |
2008/02/20 |
颁布机构: |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2/20 |
颁布日期: |
2008/02/20 |
法规名称:有害事业废弃物检测及纪录管理办法
修正日期:民国 97 年 02 月 20 日
第 1 条
本办法依废弃物清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规定之检测包括采样与检验测定,应由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环境
检验测定机构依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以中央主管机关所公告之检测方法
及质量管理事项办理。
第 3 条
有害事业废弃物检测项目,除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授权另有规定者外,应
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制程产生之有害事业废弃物,其检测项目为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
准附表一中所规定废弃物之成分及含量。
二、属生物医疗废弃物之废尖锐器具及感染性废弃物采灭菌法中间处理者
,以下列指标微生物测试其削减率:
(一)高温高压蒸气灭菌法:以嗜热杆菌芽孢测试。
(二)其他灭菌法:以枯草杆菌芽孢测试。
三、属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公告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之
固体或液体废弃物,其检测项目为该毒性化学物质之成分及含量。
四、属溶出毒性事业废弃物之有害事业废弃物,依使用原物料、制程及废
弃物成分特性之相关性选定分析项目,其选定分析之检测项目范围,
为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附表四规定之农药污染物、有机性污染物
或有毒重金属之项目及浓度。
五、属戴奥辛之有害事业废弃物,其检测项目为事业废弃物中含 2,3,7,8
- 氯化戴奥辛及喃同源物等十七种化合物之总毒性当量浓度。
六、属多氯联苯之有害事业废弃物,其检测项目为多氯联苯之重量含量。
七、属腐蚀性事业废弃物之有害事业废弃物,其检测项目为氢离子浓度指
数(pH 值)或为摄氏温度五十五度时对钢(中华民国国家标准钢材
S20C)之腐蚀速率。
八、属易燃性事业废弃物之有害事业废弃物,其检测项目为闪火点。
九、属反应性事业废弃物之有害事业废弃物,其检测项目为氢离子浓度指
数(pH 值)及其氰化物或硫化物含量。
十、属石绵及其制品之有害事业废弃物,其检测项目为石绵之含量。
十一、经中间处理后作最终处置之有害事业废弃物,其检测项目如下:
(一)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附表四规定之农药污染物、有机性污染
物或有毒重金属之项目及浓度。
(二)事业废弃物之中间处理方法为热处理者,应执行第五款之检测项
目。
第 4 条
事业对其有害事业废弃物应执行检测之规定与频率,除中央主管机关依本
法授权另有规定者外,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害事业废弃物经依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
表列排除核准者,应每六个月检测一次。
二、有害事业废弃物中间处理时,其处理后之废弃物,应由处理者每六个
月检测一次。但经连续二次检测结果均未超过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
准者,得改为一年检测一次。
三、事业依前款但书检测或经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稽查检测,其检测结果
超过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者,应依前款前段规定办理检测。
四、第二款之有害事业废弃物其处理方法或设施变更时,应于变更后一个
月内办理检测。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有害事业废弃物,应至少一年检测一
次。
第 5 条
前条之检测应自采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并制成有害事业废弃物检测纪
录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
前项报告书之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采样计划书。
二、采样纪录。
三、检测报告。
四、检测数据品管纪录。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第 6 条
报告书应依有害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或处理之批次予以分类,并逐年汇
集建立书面档案或可读取之电子文件,并应保存七年。
第 7 条
本办法所订之相关文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