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含保丽龙)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稽查作业原则

颁布机构: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8/19 颁布日期: 2004/08/19
颁布机构: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8/19
颁布日期: 2004/08/19
法规名称: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含保丽龙)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稽查作业原则 发布日期:民国 93 年 08 月 19 日 一、本署为推动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 策,特拟定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 策稽查作业原则 (以下简称稽查作业原则) ,以利各级主管机关执行 稽查业务。 二、本稽查作业原则专有名词,定义如下: (一) 数位式外径测微器 (micrometer) :系指用以测量购物用塑料袋之 量测工具。 (二) 容许误差:±0.005 公厘。 三、稽查人员于执行稽查工作前之准备工作: (一) 稽查人员名单与其识别证件。 (二) 本项政策相关法令。 (三) 稽查名册与稽查纪录表。 (四) 数位式外径测微器。 (五) 照相机。 四、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稽查作业流程 : (一) 购物用塑料袋限制使用部分: 1?稽查人员先确认是否为限制使用对象,若非属限制使用对象, 则终止本项作业。 2?若限制使用对象于营业场所中未提供亦未贩卖购物袋,由限制 使用对象于稽查纪录单上签名后,终止本项作业。 3?若限制使用对象未提供塑料材质购物袋,而仅提供其他材质制 成之购物袋时,稽查人员随机采样该店所提供之购物袋是否为 本署限制使用之购物用塑料袋,并由限制使用对象于稽查纪录 单上签名后,终止本项作业。 4?若限制使用对象有提供购物用塑料袋时,稽查人员应于具交易 功能柜台或营业场所中其他可能提供来店消费之消费者购物用 塑料袋地点,依各种型式大小,公开随机采样该店所提供之购 物用塑料袋,操作数字式外径测微器量测厚度。 (1) 稽查人员发现限制使用对象提供含聚乙烯 (PE) 、聚丙烯 ( PP) 、聚苯乙烯 (PS) 或聚氯乙烯 (PVC) 等成分,且厚度 未达 0.06 公厘 (考虑容许误差±0.005 公厘) 之购物用塑 胶袋时,稽查人员应设法取得限制使用对象提供之购物用塑 胶袋,并照相存证,照片应能明确显示量尺量测该购物用塑 胶袋厚度之刻度未达 0.055 公厘。并于稽查纪录单中载明 违反事实,请限制使用对象于稽查纪录单上签名 (或叙明限 制使用对象拒不签名) ,后续并依违反限制使用规定处理。 (2) 稽查人员发现限制使用对象免费提供含聚乙烯 (PE) 、聚丙 烯 (PP) 、聚苯乙烯 (PS) 或聚氯乙烯 (PVC) 等成分,且 厚度达 0.06 公厘 (考虑容许误差± 0.005 公厘) 以上之 购物用塑料袋时,稽查人员应设法取得限制使用对象提供之 物证 (如购物凭证、收据或统一发票) 或人证 (如消费者证 言) ,并照相存证,照片应能明确显示量尺量测该购物用塑 胶袋厚度之刻度达 0.055 公厘以上,并于稽查纪录单中载 明违反事实,请限制使用对象于稽查纪录单上签名 (或叙明 限制使用对象拒不签名) ,后续并依违反限制使用规定处理 。 (3) 稽查人员发现限制使用对象有偿提供含聚乙烯 (PE) 、聚丙 烯 (PP) 、聚苯乙烯 (PS) 或聚氯乙烯 (PVC) 等成分,且 厚度达 0.06 公厘 (考虑容许误差± 0.005 公厘) 以上之 购物用塑料袋时,于稽查纪录单中载明稽查情形,请限制使 用对象于稽查纪录单上签名 (或叙明限制使用对象拒不签名 ) ,终止本项作业。 5?购物用塑料袋厚度之量测点应于袋缘附近任取三点 (如左右二 侧含折角共四层处及中间位置共二层处) ,依数字式外径测微 器操作说明 (如附件一) ,量测该点四层或二层处后取其单层 平均值,将采测之三点予以平均即为量测之购物用塑料袋厚度 值。 (二) 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部分: 1?稽查人员先确认是否为限制使用对象,若非属限制使用对象, 则终止本稽查程序。 2?若限制使用对象未提供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于稽查 纪录单中载明稽查情形,请限制使用对象于稽查纪录单上签名 (或叙明限制使用对象拒不签名) ,终止本项作业。 3?若限制使用对象提供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稽查人员 应设法取得限制使用对象提供之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 ,并照相存证,并于稽查纪录单中载明违反事实,请限制使用 对象于稽查纪录单上签名 (或叙明限制使用对象拒不签名) , 后续并依违反限制使用规定处理。 五、数字式外径测微器之使用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确认数字式外径测微器处于正常堪用状态,包括电力饱和度、零配 件完整度等。 (二) 数字式外径测微器之操作应确遵厂商所提供之操作使用说明步骤, 包括: 1?使用前校验 2?使用时归零 3?使用时操作 4?使用时数据读取 5?使用后之妥善保存 六、稽查人员得采驻点方式或以顾客购买方式,查证限制使用对象确有提 供厚度未达 0.06 公厘之购物用塑料袋、免费提供厚度达 0.06 公厘 以上之购物用塑料袋、或提供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之行为。 七、稽查人员于执法时,应尽量采证,包含物证 (如购物用塑料袋、塑料 类免洗餐具、相片、购物凭证、收据或统一发票) 或人证 (如消费者 证言) 等。执行机关于告发时应掌握确切具体事证始得为之,如证据 不足,一律不予告发。例如:对于开立统一发票之商店,虽未于发票 上分项明列购物用塑料袋若干元,不当然视为免费提供,亦即不以发 票上是否分项明列购物用塑料袋若干元,作为限制使用对象免费提供 购物用塑料袋之唯一证据,尚须掌握其他确切具体事证始足当之。 八、对于第一次违反规定之限制使用对象,应依本署公告办理,意即第一 次违规者先开立警告单,第二次及其后违反者均予告发并开立处分书 。各级主管机关及执行机关于开立前述警告单后,应于开立警告单之 次日起算 30 日内 (日历天) 进行复查,若违反者则予以告发并开立 处分书。 九、其他配合措施: (一) 稽查时,如遇限制使用对象不清楚政策执行方式,应现场予以告知 。 (二) 稽查时,如发生 (或可预见) 威胁、恐吓或暴力胁迫等情事,应请 当地警察单位协助处理。 十、本稽查作业原则未尽事宜依「环境保护业务稽查督察作业参考手册」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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