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含保丽龙)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稽查作业原则
颁布机构: |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8/19 |
颁布日期: |
2004/08/19 |
颁布机构: |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8/19 |
颁布日期: |
2004/08/19 |
法规名称: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含保丽龙)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稽查作业原则
发布日期:民国 93 年 08 月 19 日
一、本署为推动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
策,特拟定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
策稽查作业原则 (以下简称稽查作业原则) ,以利各级主管机关执行
稽查业务。
二、本稽查作业原则专有名词,定义如下:
(一) 数位式外径测微器 (micrometer) :系指用以测量购物用塑料袋之
量测工具。
(二) 容许误差:±0.005 公厘。
三、稽查人员于执行稽查工作前之准备工作:
(一) 稽查人员名单与其识别证件。
(二) 本项政策相关法令。
(三) 稽查名册与稽查纪录表。
(四) 数位式外径测微器。
(五) 照相机。
四、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稽查作业流程
:
(一) 购物用塑料袋限制使用部分:
1?稽查人员先确认是否为限制使用对象,若非属限制使用对象,
则终止本项作业。
2?若限制使用对象于营业场所中未提供亦未贩卖购物袋,由限制
使用对象于稽查纪录单上签名后,终止本项作业。
3?若限制使用对象未提供塑料材质购物袋,而仅提供其他材质制
成之购物袋时,稽查人员随机采样该店所提供之购物袋是否为
本署限制使用之购物用塑料袋,并由限制使用对象于稽查纪录
单上签名后,终止本项作业。
4?若限制使用对象有提供购物用塑料袋时,稽查人员应于具交易
功能柜台或营业场所中其他可能提供来店消费之消费者购物用
塑料袋地点,依各种型式大小,公开随机采样该店所提供之购
物用塑料袋,操作数字式外径测微器量测厚度。
(1) 稽查人员发现限制使用对象提供含聚乙烯 (PE) 、聚丙烯 (
PP) 、聚苯乙烯 (PS) 或聚氯乙烯 (PVC) 等成分,且厚度
未达 0.06 公厘 (考虑容许误差±0.005 公厘) 之购物用塑
胶袋时,稽查人员应设法取得限制使用对象提供之购物用塑
胶袋,并照相存证,照片应能明确显示量尺量测该购物用塑
胶袋厚度之刻度未达 0.055 公厘。并于稽查纪录单中载明
违反事实,请限制使用对象于稽查纪录单上签名 (或叙明限
制使用对象拒不签名) ,后续并依违反限制使用规定处理。
(2) 稽查人员发现限制使用对象免费提供含聚乙烯 (PE) 、聚丙
烯 (PP) 、聚苯乙烯 (PS) 或聚氯乙烯 (PVC) 等成分,且
厚度达 0.06 公厘 (考虑容许误差± 0.005 公厘) 以上之
购物用塑料袋时,稽查人员应设法取得限制使用对象提供之
物证 (如购物凭证、收据或统一发票) 或人证 (如消费者证
言) ,并照相存证,照片应能明确显示量尺量测该购物用塑
胶袋厚度之刻度达 0.055 公厘以上,并于稽查纪录单中载
明违反事实,请限制使用对象于稽查纪录单上签名 (或叙明
限制使用对象拒不签名) ,后续并依违反限制使用规定处理
。
(3) 稽查人员发现限制使用对象有偿提供含聚乙烯 (PE) 、聚丙
烯 (PP) 、聚苯乙烯 (PS) 或聚氯乙烯 (PVC) 等成分,且
厚度达 0.06 公厘 (考虑容许误差± 0.005 公厘) 以上之
购物用塑料袋时,于稽查纪录单中载明稽查情形,请限制使
用对象于稽查纪录单上签名 (或叙明限制使用对象拒不签名
) ,终止本项作业。
5?购物用塑料袋厚度之量测点应于袋缘附近任取三点 (如左右二
侧含折角共四层处及中间位置共二层处) ,依数字式外径测微
器操作说明 (如附件一) ,量测该点四层或二层处后取其单层
平均值,将采测之三点予以平均即为量测之购物用塑料袋厚度
值。
(二) 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部分:
1?稽查人员先确认是否为限制使用对象,若非属限制使用对象,
则终止本稽查程序。
2?若限制使用对象未提供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于稽查
纪录单中载明稽查情形,请限制使用对象于稽查纪录单上签名
(或叙明限制使用对象拒不签名) ,终止本项作业。
3?若限制使用对象提供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稽查人员
应设法取得限制使用对象提供之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
,并照相存证,并于稽查纪录单中载明违反事实,请限制使用
对象于稽查纪录单上签名 (或叙明限制使用对象拒不签名) ,
后续并依违反限制使用规定处理。
五、数字式外径测微器之使用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确认数字式外径测微器处于正常堪用状态,包括电力饱和度、零配
件完整度等。
(二) 数字式外径测微器之操作应确遵厂商所提供之操作使用说明步骤,
包括:
1?使用前校验
2?使用时归零
3?使用时操作
4?使用时数据读取
5?使用后之妥善保存
六、稽查人员得采驻点方式或以顾客购买方式,查证限制使用对象确有提
供厚度未达 0.06 公厘之购物用塑料袋、免费提供厚度达 0.06 公厘
以上之购物用塑料袋、或提供塑料类 (含保丽龙) 免洗餐具之行为。
七、稽查人员于执法时,应尽量采证,包含物证 (如购物用塑料袋、塑料
类免洗餐具、相片、购物凭证、收据或统一发票) 或人证 (如消费者
证言) 等。执行机关于告发时应掌握确切具体事证始得为之,如证据
不足,一律不予告发。例如:对于开立统一发票之商店,虽未于发票
上分项明列购物用塑料袋若干元,不当然视为免费提供,亦即不以发
票上是否分项明列购物用塑料袋若干元,作为限制使用对象免费提供
购物用塑料袋之唯一证据,尚须掌握其他确切具体事证始足当之。
八、对于第一次违反规定之限制使用对象,应依本署公告办理,意即第一
次违规者先开立警告单,第二次及其后违反者均予告发并开立处分书
。各级主管机关及执行机关于开立前述警告单后,应于开立警告单之
次日起算 30 日内 (日历天) 进行复查,若违反者则予以告发并开立
处分书。
九、其他配合措施:
(一) 稽查时,如遇限制使用对象不清楚政策执行方式,应现场予以告知
。
(二) 稽查时,如发生 (或可预见) 威胁、恐吓或暴力胁迫等情事,应请
当地警察单位协助处理。
十、本稽查作业原则未尽事宜依「环境保护业务稽查督察作业参考手册」
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