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7/07 颁布日期: 2014/07/07
颁布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7/07
颁布日期: 2014/07/07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4]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倡导绿色施工理念,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和《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助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和《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系统地抓好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扬尘和噪声污染控制体系,有效防控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切实降低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的影响,提高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控制水平,提升我市城市环境质量。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主城各区(包括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以及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述范围以外的工程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推进。   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等13个区域。   三、防治措施   (一)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全封闭施工。项目开工前,施工现场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墙或硬质密闭围挡。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作业层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   2.场地坪硬化。工地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应采用混凝土硬化覆盖,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3.车辆冲洗。工地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砂井、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配置高压水枪或工具式冲洗设施。   4.预拌混凝土使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使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5.烟尘排放控制。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焚烧各类废弃物,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有关要求。   6.易扬尘物质处置。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48小时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7.高空垃圾处理。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室内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设备运输或设置专用的垃圾处理系统密闭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8.渣土密闭运输。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运输车辆,防止运输中“抛、洒、滴、漏”影响市容环境。   9.施工湿法作业。施工场内道路、砂浆搅拌场所以及进行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或设置喷淋设施。   10.视频监控。工地的进出口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施,监控进出车辆是否冲洗和带泥上路。鼓励在电子监控设施中,推广应用具有图像识别功能的智能监控系统。   (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施工公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向群众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2.改进施工作业技术。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现场施工作业量或作业内容,产生强噪声的成品或半成品(如预制构件等)加工、制做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3.合理使用施工机械。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施工活动,特别是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并设置绿化防护带或采取封闭以及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4.有效控制人为噪声。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提倡文明施工,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严禁鸣笛,装卸建筑材料应轻搬、轻放,严禁乱抛、丢建筑材料。   5.合理制定作业时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6.严格敏感时段管制。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节假日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职能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将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义务。   (二)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是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并确保费用的有效使用。同时还应建立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管理体系,制定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定期开展自检工作,并接受建设、监理以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三)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积极参与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经审查的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部门职责。市和区县城乡建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督促、检查指导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职责落实情况,积极培育、引导各工程项目创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和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加大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从民生的高度出发,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把施工扬尘和噪音污染控制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精心实施,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并落实责任。同时,突出施工扬尘和噪音污染控制的预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宣传,增强意识。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扬尘和噪音污染,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切实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建立扬尘和噪音污染防控责任制,强化管理,严格自律,提高施工人员防治扬尘和噪音污染的意识,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责任到位的局面。   (三)加强督导,严格执法。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防治措施执行,对一些重点、难点工地,要加强动态管理,加大检查频率,抓反复,反复抓。对工地施工扬尘和噪音污染控制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工地,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评优评先等进行严肃处理。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