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4/04/01 颁布日期: 2014/03/13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4/04/01
颁布日期: 2014/03/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桂环发[2014]10号 2014年3月13日 )   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环境保护部规定执行。环境保护厅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保护部明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列入本办法附表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五)经环境保护厅审批的,有重大变动需重新审批和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需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下放。   (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涉及化工(含农药原药和中间产物制造)、染料、酵母、淀粉、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电石、纺织、黄金采选(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造纸、垃圾填埋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辐射类和涉密工程建设项目。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六)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建设项目,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按有关规定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原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4年本) 项目类别 建 设 项 目 内 容 1.农林水利 农业 涉及开荒面积1000 亩及以上的项目。 水利 非国际河流、非跨省(区)河流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 2.能 源 水电站 除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郁江干流河段和国际河流以外的广西境内河流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风电站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火电站 生物质发电项目;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热电站 燃煤背压热电站项目。 送(输)变电 500千伏项目。 石 油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天然气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3.交 通 铁路 100公里以下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站场连接线及支线除外)。 公路 地方高速公路;50公里及以上的一级公路。 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危险品泊位,其他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年吞吐能力100万吨及以上港口、码头项目。 5万吨及以上海洋航道;内河千吨级通航建筑物航运项目;内河三级及以上航道整治项目。 民航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改扩建民用机场和改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4.原材料   钢铁 轧钢项目,铁合金、金属锰冶炼项目。 有色 有色金属采选矿项目。 除电解铝、氧化铝、铜、铅、锌以外的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稀土 稀土深加工项目。 建材 水泥制造项目(粉磨站除外)。 其它 属于危险固体废物的尾矿、废渣等综合利用项目。 5.化工、石化 非煤化工的烧碱、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二甲醚项目。 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低于年产20万吨的乙烯项目;沥青及沥青添加剂项目。 非钢铁生产的焦化项目。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芳香烃化合物、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改扩建项目。 6.机械 汽车整车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7.轻工纺织 10万吨以下(不含10万吨)蔗渣等非竹木制浆项目。 酒精项目。 制革项目(不涉及生皮制革及人造革、再生革项目除外)。 印染项目。 涉及铅、镉、铬、汞、砷排放的电池及其材料制造项目。 8.城 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垃圾焚烧项目。 9.社会事业 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项目。 自治区风景名胜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投资5000万以下(不含5000万)和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F1赛车场项目。 10.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11.辐射类 广播电台、差转台 中波50千瓦以上的项目;短波100千瓦以上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电视塔台 100千瓦以上的项目。 卫星地球上行站 一站多台的项目。 雷达 多台雷达探测系统项目。 无线通讯 跨设区市的一址多台的项目和多址发射系统的项目。 核技术应用及退役 除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外的项目。 伴生放射性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废渣再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处理、贮存和处置项目。 12.涉密工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秘密及机密项目。 13.外商投资 除《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4年本)》1至10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总投资(含增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限制类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   注:1.本目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2.环境敏感区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执行。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实施后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实施后,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比较,将下放审批事项共13大方面43个类别,具体如下:   一、农林水利   非国际河流、非跨省(区)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项目。   二、能源   电力:除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郁江干流河段和国际河流以外的广西境内河流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水电站项目。   煤炭: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非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跨设区市石油管网项目。   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以外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跨设区市天然气输气管网项目。   三、交通   铁路:设区市辖区内100公里以下站场连接线及支线。   公路:设区市辖区内50公里以下的一级公路;设区市辖区内二级公路。   水运: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煤炭、矿石、油气、危险品泊位以外的泊位;煤炭、矿石、油气、危险品泊位以外的其他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年吞吐能力100万吨以下港口、码头项目。5万吨以下海洋航道;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内河四级及以下航道整治项目。   民航:总投资5亿元以下扩建民用机场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铁矿、锰矿开采和选矿项目;其它黑色金属矿开采和选矿项目。   五、化工、石化   农药原药和中间产物制造项目。   六、机械   除汽车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七、轻工   甘蔗制糖项目。   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制盐项目。   酵母项目。   淀粉项目。   酿造项目。   味精项目。   柠檬酸项目。   酶制剂项目。   不涉及生皮制革及人造革、再生革的皮革项目。   八、城建   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九、社会事业   自治区风景名胜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5亿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投资5000万以下(不含5000万)和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十、核与辐射   无线通讯:设区市辖区内的项目。   核技术应用: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十一、涉密工程   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秘密及机密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除《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4年本)》1至10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总投资(含增资)2000万美元以下(不含2000万美元)限制类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项目。   十三、其它   不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附表,其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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