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10/15 |
颁布日期: |
2009/10/15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10/15 |
颁布日期: |
2009/10/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条例》,加强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将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层面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落实“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条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推进生态广西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举措;《条例》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积极做好规划环评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广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大力推进我区规划环评工作
(一)加强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要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园区)规划环评编制,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重点。铁合金、水泥、造纸等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产能过剩行业要进行规划环评,其规划环评应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和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园区),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而未重新环评的,不予受理审批其项目环评文件。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职责,并依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修改进行把关。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草案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规划环评信息共享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评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规划环评成果也要公开、实行信息共享。
(四)进一步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对于政策性、宏观性较强的规划,应征求规划涉及的有关部门、专家等的意见;对于内容较为具体的开发建设规划,还应关注直接环境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
三、尽快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旅游局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于2009年11月底前将“十二五”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目录列出送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根据国家环保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编制工作实际,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各市人民政府要按上述要求做好本辖区的规划环评目录确定工作。
四、开展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园区)规划环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没有执行规划环评、或者已经编制完成规划环评,但规划的范围、产业定位、布局、规模等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修编规划而没有执行规划环评的,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环评。各市人民政府要于2010年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环保局。
五、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在辖区内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新闻发布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等,为贯彻执行《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