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1/02/11 颁布日期: 2011/02/11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1/02/11
颁布日期: 2011/0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上防止各类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更好地制定和实施我区“十二五”各类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是各类“十二五”规划编制的集中期,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有关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把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扎实推进,积极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科学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综合性规划。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二)专项规划。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为指导性规划(发展战略类)的,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具体范围,可参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规划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桂环发〔2010〕76号)执行。   三、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一)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需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含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下同),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自治区环保厅征求意见;由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市环保局征求意见。自治区、各市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经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1.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以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自治区环保厅,由自治区环保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由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环保局组织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执行。   (三)规划审批机关要重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审批规划时,应按《条例》规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同时抄送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   四、切实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跟踪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管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及同级环保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编制机关未按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协调   规划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按《条例》规定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经费纳入规划编制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协调指导,各规划编制、审批机关在编制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划、组织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加强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介入,与规划编制工作有机互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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