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8/28 |
颁布日期: |
2011/08/28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8/28 |
颁布日期: |
2011/08/28 |
(桂环发〔2011〕52号)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 标”)的管理,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促进“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现就自治区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总的核准作为建设项目环响评价。量指标境影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项目未按要求完成的设区市,不予审批辖区内对应新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量指标的申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总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稿)、年度减排计划、上年度减排核定情况等资料,在统筹考虑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新增量和减排潜力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对本市完成总量排放目标进行分析,提出建设项目排放总量以及总量指标完成可达性分析表(格式要求见附件),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之前报自治区环保厅核准。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完成可达性分析表必须实事求是,凡相关数据不准确,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缓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总量指标的审核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或者新增排放量在辖区年度减排计划的减排量及往年减排量内(须综合考虑当年其他建设项目的新增排放量),年度减排计划项目执行良好,并满足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要求,予以核准。
(二)新增排放量超过辖区年度减排计划减排量及往年减排量,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调剂使用减排量的,经自治区环保厅厅务会研究同意,予以核准。
各市环保局应在当年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调剂使用减排量的项目总量计划报自治区环保厅,否则不予受理。
(三)总量指标不符合前两款的要求以及未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年度计划项目的设区市,不予以核准。
前三款审核意见签署在《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完成可达性分析表》中。
四、建设项目排放量设区市和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别超过100 吨、10 吨、200 吨和150 吨的,应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
五、项目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准的总量指标的, 不予通过项目环保验收。
请各市环保局按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是没有总量指标核准意见的项目,我厅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附件: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完成可达性分析表(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