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矿产资源勘查的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凡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沿海工业发展规划及重点行业的发展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三、规划审批机关在对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要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审查同意。 四、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五、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凡发现规划对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规划实施后给环境带来明显不良影响,而规划编制机关又未按要求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由规划审批机关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六、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具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纳入规划编制费用预算。 七、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对建设项目未列入专项规划或虽列入专项规划但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不受理和暂停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起始时间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