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地震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4/01/23 | 颁布日期: | 2014/01/23 |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地震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4/01/23 | 
              
              	| 颁布日期: | 2014/01/23 | 
            
          
         
        
无锡市地震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震规〔2014〕1号)
各市(县)区地震局(办):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不断提高安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经局研究决定,现将《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执行。原锡震规[2012]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实行报告预审、项目备案与结果运用办法。
  一、报告预审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所在地地震部门批复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申请表。
  2、安评报告两份。
  (二)预审
  1、市地震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进行预审,视情提出修改意见。
  2、市地震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二、项目备案
  (一)项目备案管理方式
  无锡市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全市范围内所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合同签订后,均应到无锡市地震局备案。
  无锡市地震局震灾防御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工作。
  (二)项目备案时间:
  安评报告预审通过,即予备案。
  (三)项目备案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附后)。
  2、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3、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4、项目工作大纲。
  (四)项目备案办理要求:
  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项目备案手续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全或不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补齐或更正。
  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应重点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和安评工作等级,对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担业务和以其它持证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或项目工作大纲不符合国家地震安评工作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有关单位也不得将项目安评报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
  项目备案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递方式。
  三、安评结果运用
  (一)安评报告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安评单位对报告质量终身负责。
  (二)报告送上级地震部门评审通过取得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须到原许可地震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须提交的材料:
  1、安评报告一份:
  2、省或者国家地震部门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原许可地震部门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应当当场办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许可决定书。
  (四)设计单位应当采用经审核过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抗震设防要求。
  四、法律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办理报告预审或者项目备案的,由法制监督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由市地震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地震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作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地震安评项目,责令停止项目地震安评活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由市地震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地震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或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市地震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地震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地震部门,根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
  编号:                 (承担单位盖章)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工程概况	工程所在地	 
	占地面积	 
	单体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总投资(万元)	 
工程类别	 
承担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证书编号	 
	联系人	 	电话	 
地震安全性
评价项目情况	合同额
(万元)	 	项 目
负责人	 
	评价工作
等  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安评工作时间	 
备案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项目备案部门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安评项目承担单位。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