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措施清单(试行)

颁布机构: 无锡市住建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2/08/30 颁布日期: 2022/08/30
颁布机构: 无锡市住建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2/08/30
颁布日期: 2022/08/30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建筑施工领域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指导参建各方做好闭环生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措施清单(试行)》。现将措施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9日

全市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措施清单

(试行)

  一、禁止情形(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项目,不得开展闭环生产:

  1.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能按要求实行24小时驻项目带班的;

  2.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等)不能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3.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工程师等)不能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4.建设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含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等)不能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5.项目特种作业人员不能到岗或缺额的;

  6.项目未制定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的;

  7.项目职工宿舍、临时住宿区域不符合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管理规定,与生产(储存)区域无法保持足够安全间距的;

  8.项目存在安全设施设备超期未检、安全装置缺失等较大及以上风险,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

  9.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整改的。

  二、生产安全措施(9条)

  闭环生产期间,各项目要严格落实以下生产安全措施:

  1. 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各项目部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参建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参与,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闭环生产期间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并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向监管部门报备。方案中,至少应明确住宿场所、住宿人数、巡查值守和应急处置等情况。项目要组建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工作专班,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位作业人员。组织制定并严格执行人员调度、联络协调、安全巡查、车辆管理、物品消杀、应急处置等临时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作业平稳有序。

  2. 强化人员上岗管理。对安全管理人员、重要管理岗位、重大危险源和大型起重机械等重要设备设施操作人员,设立AB角制度,及时补位和交接;根据劳动强度和岗位特性,优化作业班次,倒班人员下班后必须保障足够的休息时间;制定关键岗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防止一线作业人员疲劳作业;杜绝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现象。

  3. 优化人员管理模式。要充分利用微信群、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小规模、非聚集式培训。加强日常督促提醒,每日召开班前例会,督促员工遵章守纪,确保不违章作业。新员工、转岗员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作业。

  4. 强化风险隐患排查。须建立闭环生产条件下的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清单,逐项对照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每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并确保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采取有效的临时性措施。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要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特别是对因闭环管理无法开展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等,要先行采取自主检测或其他替代措施。对于超期未检且无法保证安全的设施设备,要坚决停用。

  5. 强化作业现场管控。要加强对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关键部位的检查力度,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原则上停止高处、动火、有限(受限)空间、吊装、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确有需要的,应升级管理并报监管部门。不得在夜间从事危险作业。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6. 加强应急物质储备。应当提前准备必要的应急和防疫物资,或签订采购协议并确保接到指令后能够第一时间送达。应当提前做好员工临时住宿场所准备,加大对办公室、会议室等集中住宿场地的巡查,确保符合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规定;要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安排专人巡检。

  7. 加强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管理。危化品等危险物品临时超量储存的项目,应当在工地内符合条件的区域设置应急存放场所,完善相关安全措施,采取专人管理,定期巡查。要及时将临时存放场所相关情况报监管部门。

  8. 加强安全风险动态研判。应针对封闭生产条件下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岗位操作、作业环境、管理模式等新变化,加强安全风险动态研判,将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特别是要加强对闭环生产人员的心理疏导,及时了解解决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确保人员情绪稳定。

  9. 强化应急准备和值班值守。应制定完善闭环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好各项应急响应准备,加强日常演练,确保24小时处于临战状态。要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加强工地出入口和住宿区域的力量配备,不得擅自离守。

  三、消防安全措施(9条)

  因闭环生产需要,项目部设置临时住宿区域的,应严格落实以下消防安全措施:

  1. 禁止在生产厂房、仓库内设置临时住宿区域。

  2. 布置在办公、体育场馆等民用建筑内时,住宿区应相对独立,应具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保证所在建筑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禁止锁闭。

  3. 用于住宿的帐篷应是难燃材料制作,帐篷内严禁设置电气线路及其他照明灯具。

  4. 布置在建筑内的住宿铺位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每10个铺位为一个区,区和区之间应设置间隔通道且不宜小于2米,该通道应能连通至所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5. 住宿区域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且每个楼层配置推车式灭火器不少于1具。用于住宿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处于完好有效状态。住宿区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急电铃等紧急情况下便于通知的工具,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 住宿区应设置双人双岗24小时值班,且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掌握应急处置流程和消防器材使用,配备喇叭和手电等器材,每2小时开展一次巡查检查,并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7. 住宿区严禁吸烟和使用蚊香,严禁使用蜡烛及其他任何明火火源,不应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因消杀需要的酒精、消毒药剂等应存放在自然通风良好的独立房间,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

  8. 住宿区应规范用电设备管理和电气线路敷设,统一设置手机等充电插座,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9. 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员工均应掌握逃生线路和逃生知识。每名住宿人员宜配备防烟面具、应急手电、毛巾等逃生类设施。

  四、监管服务措施(6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服务指导,认真落实以下措施:

  1. 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开展监管。因防疫原因暂时无法开展的,市级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区级部门进行监管。

  2. 建立“定向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担任项目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络员,负责做好战时疫情防控期间项目的安全生产指导服务、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

  3. 及时告知人员缺岗情况。接到疫情防控战时指令后,督促项目在4小时内向“定向联络员”上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重要设备设施岗位人员等的在岗缺岗情况。

  4.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灵活开展各类线上安全教育培训,运用“安全云课堂”、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和视频会议等方式,根据项目需求,为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全方位支持。

  5.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调度。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正常生产项目疫情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等加强调度,及时汇总分析,协调解决问题。

  6. 在处置疫情等其他工作中,不得擅自调用基层执法力量。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骨干力量在岗在位,积极履职尽责。对闭环生产项目开展监管服务的人员、专家必须实行闭环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以上的“9+9+9+6”四类措施清单,以如履薄冰、小心翼翼、极端负责的态度,落实对建筑工地施工情况的远程监测和人员流动情况的颗粒化管控,重点检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督促各方加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对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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