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标准(试行)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4/24 |
颁布日期: |
2013/04/24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4/24 |
颁布日期: |
2013/04/24 |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锡安监[2013]49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
现将《无锡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无锡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标准(试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标准(试行)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适用范围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取得营业执照及销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行政许可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批发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零售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批发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批发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批发单位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批发单位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批发单位 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购销管理制度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消防管理制度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储存保管制度 批发单位 (一)库房保管人的职责(二)各类烟花爆竹储存方式(三)储存条件(四)入库检验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运输管理制度 批发单位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值班制度 批发单位 建立值班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本单位值班的部门和岗位;(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三)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程序和要求;(四)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五)明确值班记录要求。 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批发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24条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批发单位 建立健全库房的安全管理制度、保卫制度、值班制度、质量验收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 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其他保障烟花爆竹安全的规章制度 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批发单位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记录台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批发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奖惩记录台帐。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批发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会议记录、纪要。 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批发单位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批发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预案 批发单位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批发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物资,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0.2.4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批发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按制度要求做好演练记录台帐。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应急救援物资 批发单位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资。
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批发单位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批发单位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警示标志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经营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0.2.1
电气设备
管理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危险场所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7条
场所环境 店内设施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营业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烟花爆竹摆放应布局合理,产品规格符合有关规定允许的销售范围,按照核定要求限量存放。店内不应吸烟、生火。 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库房 批发单位 库房通过安全标准化验收。
按照核定要求的级别和数量存放;产品不能混合存放;不能将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
不准在库内开箱;不准在库房内进行配货作业;要根据室内温湿度及天气变化及时通风。
垛高小于或等于2.5米;主通道大于等于1.5米;垛距大于等于0.7米;墙距大于等于0.45米。 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烟花爆竹产品 运输管理 批发单位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时,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速度小于等于15千米每小时。
车辆应配备消防灭火器,并设置明显的爆炸危险品标志。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9.2
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并指导消费者按燃放说明燃放。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0.2
消防安全 应急照明 批发单位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批发单位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34条
消防设施与器材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定期进行检查,及时记录检查情况。并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的或兼职的消防人员。 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避雷系统 批发单位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批发单位 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需要,配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三违”行为 批发单位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批发单位
零售单位 应根据工作性质和作业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使用。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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