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6/12 颁布日期: 2009/06/12
颁布机构: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6/12
颁布日期: 2009/06/12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规范、完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现将《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 (试行)   为做好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考核、命名工作,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对象   《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中所指的乡镇为吉林省境内的所有建制镇、乡。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乡镇必须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的《XX县(市、区)XX镇(乡)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规划》符合乡镇和县(市、区)的区域总体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县(市、区)人大或政府批准正式实施。   2.创建时间不少于一年。   3、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完整、全面。   4、达到《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   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对照《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全面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并广泛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自查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核。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XX县(市、区)XX镇(乡)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文本、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核意见。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计划、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各级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批复。   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到省环保厅。   五、考核、命名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后,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乡镇进行实地考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并颁发标牌。   六、监督管理   1.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实施动态管理。对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予以警告,直至撤销命名。对创建成效显著、符合条件的乡镇,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推荐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2.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有效期限为三年(不含命名当年)。有效期满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合格者继续保持其命名。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附录一: 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 (试行)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乡镇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编制了《XX县(市、区)XX镇(乡)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并认真实施。   (二)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三)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四)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乡镇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考核标准 考核 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东部 中部 西部 社会 经济 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2000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4000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完善 4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95 5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6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城镇 建成 区环 境 7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8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9 声环境质量 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10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1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0 12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60 13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7 14 主要街道绿化普及率(%) ≥60 15 清洁能源普及率(%) ≥50 16 集中供热率(%) ≥50 乡镇 辖区 生态 环境 17 森林覆盖率(%) ≥70 ≥45 18 农田林网化率(%,只考核平原地区) ≥80 19 草原载畜量(亩/羊,只考核草原地区) ≤6 20 水土流失治理度(%) ≥50 21 农田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 ≤220 22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85 2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24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75 2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5   附:   吉林省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乡镇有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编制的《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规划》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县(市、区)人大或政府批准正式实施。   考核要求:查看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2、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查看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考核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1987年9月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执行。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乡镇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考核要求:现场查看是否严格按规划要求合理的功能区布局。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个,定期更新内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采取对乡镇建成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50人,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居民。   二、考核指标   1、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贷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标解释: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指标解释:公共设施完善程度是指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人均道路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住宅电话普及率不低于50%;文化娱乐活动场不少于1处;体育场(馆)不少于1处;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适龄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8%;临江河的乡镇建成区需有完善的防洪构筑,无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4、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使用自来水的常住人口数量占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5、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   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指标解释:《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规定:公厕数量足够,镇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位置适宜。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粪便池有盖,粪便不满溢。镇区住户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30%以上。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卫生部门。   7、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8、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乡镇环境规划的有关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9、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噪声污染控制在乡镇环境规划要求的范围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0、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乡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和《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KB3-2000)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1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折算量占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   计算公式: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一级污水处理厂、排江、排海工程处理量×0.7+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0.5)÷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环保部门。   1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4、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5、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标解释:清洁能源普及率指乡镇建成区清洁能源消耗量占能源消耗总量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环保部门。   16、集中供热率   指标解释:集中供热率是指乡镇建成区集中供热设备总容量占建成区供热设备总容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环保部门。   17、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国家特别规定了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8、农田林网化率   指标解释:指达到国家农田林网化标准的农田面积与农田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农业部门。   19、草原载畜量   指标解释:指合理养殖每单位牲畜(按羊单位计算)所需草原面积。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农业部门。   20、水土流失治理度   指标解释:指经治理合格的水土流失面积占乡镇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21、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22、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当地主要粮食、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的样品数占抽样总数的百分比。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检测和评价执行《农产品安全质量》有关标准(GB 18406.1-2001,GB 18406.2-2001,GB/T 18407.1-2001,GB/T 18407.2-2001)以及农业部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NY/T5001-2001∽NY/T5073-2001)。   数据来源: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卫生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督管理部门。   2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折算。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24、规模化畜禽养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2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附录二:   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   申报乡镇   乡镇长   联系人      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考核 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指标完成情况 东部 中部 西部 社会 经济 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2000 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4000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完善 4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95 5 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6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城镇 建成 区环 境 7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8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9 声环境质量 达到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10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1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0 12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60 13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米2/人) ≥7 14 主要街道绿化普及率(%) ≥60 15 清洁能源普及率(%) ≥50 16 集中供热率(%) ≥50 乡镇 辖区 生态 环境 17 森林覆盖率(%) ≥70 ≥45 18 农田林网化率(%) ≥80 19 草原载畜量(亩/羊) 6 20 水土流失治理率(%) ≥50 21 农田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 ≤220 22 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 ≥85 2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24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75 2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5 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环境保护厅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      年 月 日 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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