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资质委托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2/04/28 |
颁布日期: |
2012/04/28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2/04/28 |
颁布日期: |
2012/04/28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资质委托工作的通知
(陕环函〔2012〕35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程序,使其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环发〔2009〕49号)的要求,现将有关机动车环保检测资质委托程序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检机构类型
环保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环检机构分为A、B两类。A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B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A类环检机构可以设立1-3个检测场所。
B类环检机构只能设立1个检测场所。
A、B类环检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维修业务和咨询代办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
二、新申请环检机构
(一)具备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所在市级环保部门“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发展规划”;
3.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初步认可;
4.具有固定检测场所;
5.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6.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
7.满足《技术规范》及省环境保护厅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需要材料
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环保部门初步认可意见单(附件四);
5.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
6.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证书;
7.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8.具备与所在市(区)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9.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复印件;
10.检测场站布局及检测工位设置平面图;
11.《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环检机构发生变动手续办理
环检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按照新申请程序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附件三)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检机构资质延续办理
环检机构委托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检测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的,应当于委托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附件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六)检测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原件。
五、环检机构申请材料预审
须经过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基本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提出补充材料的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环检机构环保检测能力评估和验收
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省环境自动监测运营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抽调申请机构所在地市环保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环检机构应根据《评估意见》,对照自身存在的问题,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区)环保部门申请初审,初审通过后,应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环境自动监测运营中心,由中心组织相关人员与专家进行验收。
七、环检机构资质委托
验收合格后,由省环境自动监测运营中心提出委托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研究后决定对环检机构颁发资质委托证书。
八、环检资质信息公示
省环境保护厅对取得环保资质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http://www.snepb.gov.cn)及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九、环检资质的取销
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检测的,环检机构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上交委托证书原件及环保检测人员上岗证原件,省环境保护厅终止其环保检测资质委托后,向社会公告。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按环保检测运行规程和有关要求规范运行,或弄虚作假,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级环保部门可建议省环境保护厅吊销其环保检测资质,或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吊销其环保检测资质。
附件: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
3.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变更备案表
4.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建设初步认可审批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制
表1
机构基本情况
检测机构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成立时间 法 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检测场所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场地面积 检测机构联系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申请机构类别 A类□B类□
B类升A类□ 申请检验服务区域
申请
委托
业务
范围 序号 检测内容 标准编号 检测线数量
表2
职工概况
职工总数 (人) 考核合格人数 (人)
高级工程师人数 (人) 工程师人数 (人)
助理工程师人数 (人) 技术员人数 (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职务
/职称 所学专业 所在部门
岗 位 岗位考核
证书编号 备注
表3
主要环保检测设备及标准物质配置概况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标准
物质名称 型号
/规格 技术指标 制造单位 检定单位 检定
周期 检定有效
日期 编号 使用地点 备 注
测量范围 精确度
说明:变更检测设备,请在“备注”栏注明“变更”字样及原因。
表4
环保部门评审意见
市级
环保
部门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
环保
部门
意见
单
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向直辖市环保部门提交的申请书,不填写城市环保部门意见。
附件2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续延申请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制
检测机构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机构类别 A类□ B类□ 检测服务区域
组织机构代码 法 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检测场所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场地面积 检测机构联系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委
托
业
务
范
围 序号 检测内容 标准编号 检测线数量
申
请
人
声
明 我单位在上一个有效期内按规定完成各项任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均未发生变化,申请续延委托。
市级环保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单
单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向直辖市环保部门提交的申请书,不填写城市环保部门意见。
附件3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变更备案表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制
机构类别 A类□ B类□ 检测服务区域
组织机构代码 法 人
检测场所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委
托
业
务
范
围 序号 检测内容 标准编号 检测线数量
以下为变更内容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年度报告提纲
一、环检机构情况(名录、规模、类别等);
二、环检机构人员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人员培训和考核状况等);
三、环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等);
四、环检机构在用检测设备情况(检测设备检定情况、数据传输、比对等);
五、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发现的排放控制装置缺陷等);
六、环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七、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状况;
八、其他。
附件4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建设初步认可审批表
机构名称 法人
机构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册资金 土地性质
周边环境
市级
环保
部门
初审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
环保
部门
初审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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