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2/04/25 颁布日期: 2012/04/25
颁布机构: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2/04/25
颁布日期: 2012/04/25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在省人社厅的领导下,由省工信厅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厅人事处负责,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继续教育有关政策规定;制订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和督促继续教育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签发、审验及工程系列中、高级证书的复验。   第三条 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设在西安工程技师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与培训有关的考核和登记工作;负责统计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研究;受省工信厅委托,承办继续教育证书的打印、发放和审验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我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所有在职从事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省工信厅行业主导和用人单位自主灵活选择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规范的继续教育培训,促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实践水平得到不断更新、拓展和补充,提高其业务实践、管理水平、创新能力以及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为全面提升我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服务平台。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统一确定。培训工作由厅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或参加“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络在线学习,同样有效。   第八条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厅继续教育基地、各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   第九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章 学习形式和认定办法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以参加本行业、本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继续教育:   1、参加省人社厅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和我厅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在线学习。   10、参加由省人社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特点和知识需求,与厅继续教育基地协商灵活安排专业科目的培训学习形式。学习要有组织、有计划、有内容、有考核地进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制定的专业科目具体培训内容、课时数、考核方式以及实施意见等,需报厅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的安排进行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按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数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定:   1、参加我厅举办的继续教育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学习,学时数按厅人事处确定的学时数认定。   2、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我厅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12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6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8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4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6个学时。   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8学时、40学时、32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4名,每年分别认定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2学时、24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2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48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4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7、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6学时、第4名的计48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第4名的计32学时。   8、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6学时、第4名的计48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8学时、第4名的计36学时。   9、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10、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   11、通过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通过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通过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   12、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13、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可以按每年80学时的标准认定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每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我厅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印发次年的专业科目培训工作安排,公布下一年度的专业科目重点培训项目、内容、科目和课时等,并通过我厅和继续教育基地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我厅组织的专业科目重点培训内容由厅继续教育基地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并向各单位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制定的培训计划,应于开始实施之前一个月,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学习内容、课时数、学习时间、学习和考核方式等)上报我厅人事处审核。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厅继续教育基地上报当年开展培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审验通过之后,由厅继续教育基地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审验印章。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我厅继续教育基地统一发放,依照《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配合厅继续教育基地按规定将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及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并报继续教育基地审验,其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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