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解读《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存量采矿用地概念及类型、项目立项前后地类及面积认定、验收程序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分工、项目信息填报及结果运用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通知》出台基于怎样的背景?地方开展验收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什么?工作中有哪些需要重点把握的事项?对此,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出台背景——
细化落实采矿用地保障新政
据介绍,2022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以下简称“202号文”),在原有用地政策基础上,创新性提出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机制,允许复垦修复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继续使用。202号文的出台,对于完善采矿用地保障渠道、激励采矿企业和地方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落实202号文关于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工作的要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企业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自然资源部生态修复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制定《通知》,对存量采矿用地概念及类型、项目立项前后地类及面积认定、验收程序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分工、项目信息填报及结果运用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这次印发《通知》,是对采矿用地保障新政策的细化落实,是探索构建矿山生态修复市场化机制的深化实践。其核心目的是明晰复垦修复验收的操作路径,有效衔接腾退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的指标入库、流转使用等工作,进一步发挥政策合力、释放政策红利,充分调动采矿企业和地方节约用地、复垦修复的主动性。
界定范围——
分类制定复垦修复实施要求
该负责人介绍,《通知》对202号文规定的存量采矿用地适用范围做了具体界定:一是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简称“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系依据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认定的、义务人已灭失且未治理的废弃采矿用地;二是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简称“企业存量采矿用地”,系依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认定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存量采矿用地。
为分类明确上述两种情形涉及的复垦修复项目实施要求,《通知》强调,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明确阶段性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并严格规范实施。
验收核实——
聚焦三项内容把好三个环节
关于验收核实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审查项目合法合规性。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复垦修复后的土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及管控要求、纳入验收范围的土地是否地类清晰、权属无争议等。二是核实复垦修复前存量采矿用地情况。对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依据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认定的义务人已灭失且未治理图斑,并套合项目立项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认定实施前项目范围内地类及面积;对于企业存量采矿用地,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认定采矿用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三是核定复垦修复后地类、面积和质量。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或通过日常变更机制并经国家核查认定的结果,核定项目竣工后实施范围内的地类和面积。复垦为新增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要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等。此外,《通知》强调要加强验收后土地跟踪管理,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规范使用腾退指标提供保障。
关于验收程序,总体要求是市县初验、省级终验。涉及新增耕地拟用于占补平衡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同步开展补充耕地验收。验收程序主要包括3个环节:一是验收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由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由采矿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二是初验由市县共同组织。市县开展初验前,应先开展地类认定工作,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或经国家核查认定的日常变更结果出具初验意见。初验合格的,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终验。三是终验由省级组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县提交的验收材料开展终验,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形成终验意见。
信息填报——
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管理
为保障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全流程、可追溯管理,更好与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国土调查云等系统衔接,目前,相关司局正在研究建设和完善全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信息系统、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等,届时将组织开展专门培训。
那么,如何开展信息填报工作?该负责人表示,全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信息系统信息填报工作主要有3个时点:一是提交验收申请前,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批准后3个月内在系统中填报基本信息,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实施单位应在项目验收申请前填报基本信息。二是复垦修复竣工后,实施单位应在系统中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三是复垦修复验收时,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系统中填写项目初验、终验等信息并认真审核。
在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衔接方面,《通知》明确,一是涉及腾退建设用地指标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终验合格后,纳入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管理;二是涉及耕地占补平衡的,自立项阶段起,同步纳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管理。
重点要求——
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
《通知》要求,地方要加强对验收后土地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于运用日常变更机制举证认定地类方式验收的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跟踪核实项目区在当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地类变化情况,涉及农用地面积减少的,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腾退指标。
《通知》强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结合实际完善制度,细化管理要求,推动建立统一、公开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腾退指标库和交易平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有关支撑单位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在科技创新、标准研制、动态监测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下一步,部相关司局将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培训,认真听取地方意见反馈,跟踪评估采矿用地及相关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更新政策规定,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为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