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5]5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人事部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的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号)精神,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不断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 二、根据国家总局要求,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应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规定的科目和内容实施教学。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及学时经考核后统一记录在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005年初始注册时应提供注册前一年内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四、省安全监管局委托陕西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承办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合格后,由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