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2/04/25 |
颁布日期: |
2012/04/25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2/04/25 |
颁布日期: |
2012/04/25 |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证书发放
第三条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
第四条 受省工信厅委托,厅继续教育基地(设在西安工程技师学院)承办本行业各单位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发放、登记和审验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录入后,初次领证填写《省工信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报厅继续教育基地,由继续教育基地汇总后统一到省人社厅领取继续教育证书,并对证书信息进行打印。经厅职称工作办公室签发、盖章后发放各单位。
第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原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 证书登记
第七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成果鉴定证明书、著作论文等原件。
第十条 厅继续教育基地组织集中学习的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重点培训内容,由厅继续教育基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其他学习形式的继续教育内容的登记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登记内容和相关资料留存,待证书审验时一并提交我厅继续教育基地审查。
第四章 证书审验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完成所在单位集中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考试(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省工信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备案表》并附相关培训资料报厅继续教育基地审验;其他学习形式的认定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基地审验。验证结果应如实填在继续教育证书的“审验登记”栏内,并加盖审验印章。
第十二条 厅继续教育基地应于当年审验工作完成之后,于十月底前将审验结果上报我厅人事处备案(包括审验单位名称、继续教育形式、级别、专业、课时、人数等内容)。
第五章 证书复验
第十三条 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符合职称晋升条件并计划进行职称申报的当年,各单位持证书按照职称申报渠道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上报相应职改部门复验备案。
证书复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拟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社厅负责复验。
拟晋升工程系列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我厅人事处负责复验;其他系列由有评审权限的相应职改部门负责复验。
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复验。
第十四条 复验时各单位应如实填写《省工信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申报表》,上报相应职改部门,证书复验结果(合格)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六章 验证内容
第十五条 验证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有无签章。
2、是否达到规定学时、成绩是否合格。
3、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
第十六条 证书审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应于每年九月份之前完成;我厅复验时间以任职年限为周期,与职称申报同步进行,各单位在上报职称材料时应将《复验申报表》和继续教育证书一并提交。
第七章 证书使用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考试、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不得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位不得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其考核、考试、聘任和晋升时有关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全省通用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证书》的发放、登记、审验必须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涂改,不得以发证、登记、审验等名义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省工信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备案表
2、省工信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
3、省工信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省工信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备案表
单位(盖章):
主办单位 培训形式 起止时间 总学时
培训班名称
培训科目内容
参加学习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证书管理号 学时 成绩 备注
经办人: 年 月 日
培训形式:(培训班、研修班、函授班等)
(上报格式:Excel电子格式,书面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留存)
附件2:
省工信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
领证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工作
单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批准时间 证书
管理号 备注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发证单位(盖章): 经办人:
(上报Excel电子格式,书面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留存)
附件3:
省工信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学习起止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
单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任职时间 本任期累计总学时 证书
管理号 复验意见 备注
经办人: 年 月 日
验证机关(盖章): 验证人:
(上报Excel电子格式,书面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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