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夏季食物中毒的通知

颁布机构: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5/04 颁布日期: 2012/05/04
颁布机构: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5/04
颁布日期: 2012/05/04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夏季食物中毒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青海地区气温正直回升,是各种病原微生物容易滋生繁殖,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和各种食品安全事故诱发因素增多的高发季节,加之人员流动增大、集体聚餐活动增多,以食物中毒为主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易发。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季节及节日餐饮消费特点,高度重视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坚决杜绝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重点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特别要加大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农家乐及农牧区餐饮点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严把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储存及加工过程关。严格执行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病死或严厉不明的禽畜等食物;餐具清洗消毒情况;违禁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卫生以及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餐饮单位使用食品包装材料索证索票情况;餐饮单位洗洁精、消毒剂使用情况。   二、加工、储存的食物要生熟分开;隔餐和隔夜的熟肉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食用;   三、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四季豆、凉拌菜、杂菜、野菜等。学校食堂、家庭宴请要注意食物的保存,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学校食堂(48小时留样)、建筑工地食堂、农村自办宴席、婚丧宴请和会议涉及集体用餐的监管力度。   四、针对农牧区群众制配食物引发中毒,误将亚硝酸盐当成食用盐或因无冷藏设施食物储存不当发生霉变食用后容易引发中毒事件,要加大对规范农用药物及化学品管理使用方法及农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及时向卫生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及其原料,及时控制局面,减少损失。   六、建立完善应急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值守,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果断处理各类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案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将食物中毒危害降到最低,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及时报告和互通食品安全信息,加强协作,增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消费者科学、健康地消费食品,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意识。   各地要24小时畅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   省局举报投诉电话:0971--8865620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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