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3/04/01 |
颁布日期: |
2013/04/01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3/04/01 |
颁布日期: |
2013/04/01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3〕1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要清醒的看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食品安全事件还时有发生,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方面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问题仍较突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更加完备,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发挥。通过不懈努力,使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明显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加强领导,健全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细化明确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要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机构,在没有独立设置食品安全办公室的现状下,要进一步明确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各部门协调联动的综合协调机构,不断充实和加强基层力量,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实行专职专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信息通报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等职能。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统筹力度,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积极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制定好食品安全监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步伐,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风险监测评估、检验检测等管理体制。
(三)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要着力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完善质量监管和监测工作,稳步推进初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方式;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执法的密切协作,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要推进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支持配合;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我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信息报告和发布程序,充分发挥舆情监测员作用,增强分析处置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按照《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规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落实奖励资金,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
(四)强化基层工作体系。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职责内容,要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办公室的完善充实任务,明确主管领导,设置专门人员;农牧区要健全以村(牧)委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的食品安全协管网络,配齐配强食品安全协管员,履行好宣传教育、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协助执法四项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牧)委会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社区和农牧区食品安全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纳入工作日程,建立广覆盖、高效率的基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网络。
(五)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地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要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深化初级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专项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全面实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严厉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添加“瘦肉精”及其制品的行为。要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肉制品和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以乳制品、食品添加剂和已发现风险的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两超一非”(超限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和“两不”(不依法、不按标准生产)为风险点;以重要会议、重大节日、文体旅游活动和农牧区、校园周边为重点,以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投诉举报等为线索,组织经常性的联合检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巡查频率和强度,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窝点”。对检查中发现有不法行为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暂扣相关证照,经查实确有故意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要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各监管部门要给予公安机关所需的技术鉴定等支持。
(八)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立足现有、因地制宜”的原则,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设备。要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着力提高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严查农兽药超标、饲料及畜产品“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假劣农资、水产品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问题和隐患。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督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要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和污染区域种植结构调整的力度。
(九)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严格食品企业准入资料审查,防止企业质量管理先天不足。严格生产经营许可现场审核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判定企业必备条件设备的符合情况,严查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台帐等制度的建立情况,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证后管理工作,严查无证生产经营和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一律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获证企业监管检查,督促企业持续保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审查。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和检验检疫监管。加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等的监管。
四、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法青海省实施办法》等地方立法工作,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三小”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化食品安全科研队伍。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评估、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的责任体系,强化全员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
(十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二)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快重点品种、领域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强监测资源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检测机构,加大对检验检测能力薄弱地区和重点环节的支持力度,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地方特别是基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积极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
(十四)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注重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牧区“四进”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六)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食品工业企业要根据《青海省食品工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认真记录监管信息、质量事故信息、属于企业责任的举报投诉信息,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分类档案,将执法检查记录如实反馈到食品行业信用等级评定中,全面实现食品行业信用动态监管模式。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要根据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采取褒奖或惩戒措施,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为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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