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挡板铅封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8/22 |
颁布日期: |
2011/08/22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8/22 |
颁布日期: |
2011/08/2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挡板铅封管理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1〕4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有关企业:
2011年上半年国家对我区进行半年核查核算,检查中发现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挡板存在出铅封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铅封日常监管工作,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火电企业发电机组脱硫旁路挡板必须全部实行铅封。未铅封时间段视为脱硫设施停运时间。
二、按照《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新环监发〔2010〕422号)要求,因设备检修确需开启旁路挡板门,必须由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对运行故障等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时,火电企业可自行启封,但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
三、维护检修工作结束或紧急情况消除后,火电企业应立即关闭脱硫旁路挡板门,并向当地环保局提出申请重新进行铅封。环保部门应在1-2个工作日内及时重新加封,并做好“三联单”等记录。
四、各地、州、市环保部门做好辖区的旁路烟道挡板铅封记录,每月结束后5日内报送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全区各发电企业旁路烟道挡板铅封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书面报送自治区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监测监察处)。铅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脱硫设施旁路烟气挡板铅封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年 (季度、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脱硫设施旁路烟气挡板铅封情况汇总表
地区名称 企业名称、机组名称、机组大小(MW) 旁路启封时间段(年、月、日、时----年、月、日、时) 旁路铅封(关闭)时间段(年、月、日、时----年、月、日、时) 批准或报备的旁路开启部门及文号 本季度旁路共开启时间(小时) 备注
本表分机组、分脱硫设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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