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7/02/27 |
颁布日期: |
2017/02/27 |
颁布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7/02/27 |
颁布日期: |
2017/02/27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兵发〔2017〕8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7〕1号)、《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兵团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新兵办发〔2016〕67号),进一步深化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生态文明理念,履行生态卫士职责,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采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等措施,形成师(市)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15%以上(浓度分别不超过42微克/立方米、49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达到80%以上;北屯市优良天数达到85%以上;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优良天数达到80%以上;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昆玉市以及其他城市要具备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全兵团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相比2015年均下降13%。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重点区域城市空气污染防控力度。
1. 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继续做好石河子市、五家渠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遵循区域同治和兵地同治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的兵地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石河子市、五家渠市停止建设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以及燃煤纯发电机组、多晶硅、工业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项目。(六师五家渠市、八师石河子市负责落实,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局(环保局)配合)
2. 提高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标准。位于自治区特别排放限制执行区域范围内的兵团各师(市)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企业一律执行国家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限期治理、关停等措施。严格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各师(市)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师(市)落实,不再列出。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局(环保局)配合)
(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3. 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所有锅炉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推行地源热泵供暖。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新建冶金、建材、化工等项目按要求实现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重点行业工业废气治理,不断提高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效率,深化污染减排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到2017年底,钢铁、火电、水泥、垃圾焚烧等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
5. 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到2019年前,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既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它现役燃煤机组实施达标排放治理,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前,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煤化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煤化工、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积极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兵团国资委、交通局、商务局、兵团石油公司配合)
7. 加大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和构筑物拆除场地周边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湿法作业,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煤堆、料堆、渣堆实现封闭存储。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
8. 加快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城市周边禁止开荒,降低风起扬尘。加大城市周边绿化建设力度,使区域生态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兵团建设局(环保局)、林业局负责,兵团水利局、农业局配合)
9.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严格控制城区露天烧烤及区域燃放烟火。(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配合)
10. 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及电动汽车系统建设。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商务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逐步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排放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重点区域内设定黄标车限行区域,鼓励和引导黄标车、老旧车辆及时淘汰。(兵团公安局、建设局(环保局)负责)
12. 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提高重点城市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3. 严控“三高”行业新增产能。根据兵团和各城市功能定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准入政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十三五”期间,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建项目,严格控制多晶硅、聚氯乙烯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建设局(环保局)配合)
14.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小火电机组淘汰标准,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的予以淘汰关停;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特别是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列入淘汰方案的机组不再要求实施改造。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实施分类治理,制定治理、搬迁、淘汰等综合整改方案;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项目。(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建设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化解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三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落实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三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国土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6. 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逐步探索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开展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兵团科技局、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兵团卫生局、气象局配合)
17.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兵团工信委、建设局(环保局)负责)
18.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设计和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兵团国资委、工信委、财务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配合)
19. 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建设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20. 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积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科学有序发展水电。提高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局(环保局)配合)
21.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所有新、改、扩建煤矿项目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鼓励建设群矿型和用户型洗(选)煤厂。禁止开采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兵团工信委负责,科技局、质监局配合)
22. 重点控制区实施燃煤总量控制。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现重点区域煤炭消耗总量负增长。石河子市、五家渠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渐扩大禁燃区范围。通过政策补偿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要加强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燃煤散烧控制。推动城市周边大棚蔬菜采暖取代燃煤工作。(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建设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属于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所有工序应达到标准规定的准入值,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
24. 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革。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快推进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和供热计量传输平台建设,促进供热节能降耗。(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财务局配合)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5. 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各类开发活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落实排污证许可制度。(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和园区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工信委、国土局配合)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28. 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依法落实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建设局(环保局)、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结合实际,逐步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2018年要开征环境税,充分发挥多排多缴税、少排少缴税的环保税收激励机制。(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要优先安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并对重点城市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对接,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项目资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向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倾斜,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相关产业的龙头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建设局(环保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法规政策,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31.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应急、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2.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兵团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有关师(市)要每季度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
(九)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34.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重点城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5. 分解目标任务。兵团与各师(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城市、部门和企业。将城市空气质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兵团每年初对各地上年度的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交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兵团党委组织部、建设局(环保局)负责,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配合)
36. 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兵团环保、监察、组织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兵团党委组织部、监察局、建设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7. 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实现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共享,联合建立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8年底前,石河子市、五家渠市要完成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兵团财务局、建设局(环保局)、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各城市要编制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落实责任。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
39.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师(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师(市)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
(十一)明确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40. 明确师(市)统领责任。各师(市)对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区域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保障措施;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41.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42. 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3. 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点、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践行起“同呼吸、共奋斗”的公民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兵团党委宣传部、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兵团党政及其工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