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2/28 颁布日期: 2012/02/28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2/28
颁布日期: 2012/02/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2〕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重点控制企业:   2012年是全面落实《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关键年,为全力推进《规划》的实施,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消除违法排污,提高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就做好自治区2012年总量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总量控制工作   (一)抓紧落实“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政函〔2011〕343号),各地要抓紧落实,要将确定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以总量控制优化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认真制定2012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做好2012年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1〕663号)要求,认真制定2012年总量控制计划。各重点控制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做好在疆企业“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计划)。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是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最重要的措施,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对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试生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投运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惩处,并责令停产整顿;对环保设施不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2006年起的环评及“三同时”动态管理库,为考核、管理打好基础。   (四)积极推进重点行业工程减排。“十二五”保留的火电机组、钢铁烧结机今年必须启动脱硫工程,重点控制区域内的力争年底前投运,其它区域必须在2013年底前投运;火电机组、水泥窑今年要全面启动脱硝工程,重点区域内的必须在2013年上半年前投运,其它区域必须在2013年底前投运;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棉浆粕、造纸、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废水排放企业应抓紧实施提标改造和废水综合利用工程。   (五)进一步提高管理减排能力,积极推进结构减排。积极推进燃煤电厂取消烟气旁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污染治理设施中控系统和计量系统整治;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务必做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落实。并将其纳入限期整改、上市核查等;按照“应关尽关”原则加快淘汰关停落后产能工作。   (六)大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与畜牧部门密切配合,重点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实施畜禽粪便沼气化、肥料化等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鼓励和支持集中式养殖小区建立污染物收集和统一处理设施。   (七)积极推动机动车污染减排。与公安、商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动中心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和油品升级工作。   二、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一)开展污染源全口径管理   1、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污染源动态情况。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污染源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2〕17号)要求,开展全行业、全口径排污申报统计工作,逐级建立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做好年度申报统计、重点污染源季度申报统计和新增、关停企业变更申报统计工作。   2、及时掌握污染源新增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新投产的排污企业(含扩建项目)情况,县级环保局应及时调查了解本县新投产的排污企业(含扩建项目)情况,在建立动态库的基础上,把统计结果以新投产排污企业(生产线)信息表的形式(见附件1),于每月30日前报地州市环保局;地州市环保局核实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我厅。   3、及时掌握落后产能关停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关停企业情况,并纳入结构减排项目进行管理,在得到减排认定后从污染源库中注销。已经关停且在污普更新库中存在的项目,2012年要全部清理完,以后年度不再予以认定。   4、加强日常环境监察、监测工作。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环境监察,并在开展环境监察工作的同时,做好现场监察信息填写和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依据污染源监测规范,做好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和比对工作,并在开展监测工作的同时,做好现场监测信息的填写和信息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监察和管理部门。日常监察、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   (二)强化自治区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管理   1、建设并完善减排项目库。各地要根据已设立的各专项资金特点,按照“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级建设,分类管理;合理排序,动态管理;上下联动,信息沟通”的原则和项目谋划、申请或征集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项目、入库储存项目的程序,建设减排项目库。要严格审核项目入库条件,加强和规范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库内各项目的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工作进度、资金安排等进行全面、系统、动态管理,不断完善项目库信息和功能。   2、切实提高减排项目申报质量和水平。各地要根据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和重点、项目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等要求,结合实际,及早确定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重点,组织相关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认真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查、筛选项目,确保将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技术路线合理可靠,环境目标明确、可达,实施条件较好(完成环评和可研批复、正在实施、配套资金有保证)、报告编制达到可研深度的项目申报上来,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水平。   3、加强减排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本辖区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已安排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建设资金合理使用。要按照自治区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年底前要向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报送本地区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与管理情况。我厅将适时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管理不力、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等问题严重的地州市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与后续项目及资金安排挂钩,视情况采取取消申报资格、暂缓或停止后续项目的资金支持等处罚措施。   4、做好减排项目资金绩效评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项目管理水平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分析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并完善各项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每类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在此基础上,自治区环保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专项资金绩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做好新建项目总量指标管理   要按照区域替代平衡原则,继续做好新、扩建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并把替代项目纳入新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及时掌握新投产项目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实际排放量。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与总量控制规划、计划中减排项目对应的方法,建立新、扩建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本辖区新、扩建项目新增总量情况和区域替代情况。   三、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一)做好污染减排项目自核算和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查   1、及时掌握总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要按月上报污染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按季上报总量控制工作小结。每月30日前向自治区环保厅总量处报送纳入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的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季度总量控制工作小结。工作小结内容包括:总量控制工作进展情况、减排项目形成的减排量、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新投产项目“三同时”执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减排项目进度情况表要求填报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工作小结以正式文上报。   2、做好减排项目自核算。按照每年两次核查的要求,各地要依据环保部下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开展自核算。通过自核算发现减排项目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要求6月份对辖区内所有减排项目前5个月的减排成效进行自核算,每年12月份对前11个月的减排成效进行自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及核算支撑资料(减排档案、核算说明、各类统计、核算表)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 6月份和12月份的减排档案和核算结果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   3、做好年度减排目标自查。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总量控制基数、控制目标和测算方法,自查本地区行政辖区排放强度目标和重点控制区域排放总量目标完成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环保厅。通过自查评估总量控制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污染减排项目按计划要求的进度完成。   (二)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各地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辖区总量控制工作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完成总量控制规划(计划)。我厅将组织管理部门和监察、监测人员,对各项工作开展抽查和指导。在日常监察中将突出各地环保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稽查。各地对参加每项工作的人员都应该有布置、有培训、有要求、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对失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各地对上级反馈的各种问题要有说明、有整改计划和进度报告、有整改验收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地区或排污单位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等措施。适时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变化、总量控制动态分析,对环境质量有恶化趋势,总量控制工作进展不力和预期不能完成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州市,定期向当地政府发出总量控制预警通报。   附件1:新投产排污企业信息表(略)   附件2: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月报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2:   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月报表   ( 地、州、市)2012年   月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表 序号 减排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减排措施及工艺 预计削减量(吨) 计划完工时间 项目实际进度 进度评价及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填表人:   分管领导:   填表日期2012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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